分公司发出俩通知,一个解聘一个待岗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1-05-07 11:00

摘要: 因此,钟逸凡认为,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什么手续?钟逸凡(化名)说,除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转移社保和档案关系外,其他如通知劳动者本人、结清工资费用、办理工作交接等均是不言而喻的事,无须法律再作明确规定。可是,他所在公司偏偏在这些必须履行且不需要特别说明的程序上出了问题。


“我的劳动合同是与公司签的,之后到分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分公司改制撤销时发一份告知函遣散了一部分工作人员,但其中并没有我。即使后来经他人转交给我的通知,也是让我暂时回家办公,没说解除劳动合同。”钟逸凡说,没想到公司竟认为他跟其他人一样早就被辞退了。


公司称,分公司发出的告知函是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发出的,其他人据此解除了劳动关系,钟逸凡也不例外。法院认为,分公司非用人单位,即使其得到公司授权向钟逸凡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不能当然地认为公司与钟逸凡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故于4月30日终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钟逸凡说,他于2014年12月24日入职当天,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7年12月2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在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此后,双方又续签了期限至2018年12月22日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安排他到外地的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因分公司经营不善、业绩欠佳,公司决定撤销该分公司,并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让分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发出告知函。该函的内容为因业务调整,在分公司于2018年3月8日以会议纪要形式告知全体员工基础上,再次告知全体员工尽快清理、交接现有岗位工作,2018年3月31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钟逸凡表示,他一直未收到这份告知函。相反,他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了分公司向他发出的、内容与告知函完全不同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鉴于分公司目前的办公用房租赁期已满,现有办公用房于2019年1月10日正式交还该房出租人王某。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搬离现有办公室,与办公用房出租人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暂时回家办公,并保持通信畅通,待具备新办公场所后再行通知。本通知同步抄送办公用房出租人王某,请出租人协助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钟逸凡表示,该通知是由王某转交给他的,在此之前他一直在分公司租用的办公室进行办公,此后他听从分公司的安排回家办公。事实上,他还于2018年12月13日按照公司安排,到北京本部与公司协商了补发工资、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补缴五险一金等具体事宜。


因此,钟逸凡认为,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着。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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