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系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05-05 15:17

摘要: 曹女士的诉求无法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理由是出版社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做法并不违法。

曹女士于2019年11月入职某出版社,岗位是校对员,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无试用期。按照合同约定,曹女士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12点,每周工作5天,每15天结算一次工资。2021年1月,曹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她没有主动告知出版社。


2021年4月初,出版社发现曹女士怀孕了,就安排人事部门通知曹女士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曹女士认为,出版社不得解聘正处于孕期的她,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出版社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仲裁机构会支持曹女士的诉求吗?


【点评】


曹女士的诉求无法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理由是出版社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做法并不违法。


本案中,曹女士与出版社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工关系,双方之间虽然构成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殊性,即:1.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过,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4.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故劳动法律法规中一些保护女职工利益的特殊规定在这里不能适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关用人单位对“三期”女工不得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就不能应用到本案中。因此,女性劳动者要谨慎与用人单位建立这种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


责任编辑:李成溪,李轶捷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北京一公司以工作量不足诉请扣减工...

公司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履行...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