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章璇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工资,因双方对该项仲裁裁决结果均不持异议,故予确认。
关于加班工资,公司虽不认可薪资说明、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但这两份证据均加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虽然主张合同专用章不具有证明效力,应当专门用于签订合同,但其认可的签字工资单上亦加盖有该合同专用章。此外,公司对于本单位印章具有保管义务。本案中,公司虽然主张薪资说明、考勤记录表中的合同专用章系章璇私自加盖,但其并未对此举证,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可该证据。
根据薪资说明、签字工资单,结合章璇每月工资实发情况,一审法院采信章璇的主张,认定其月工资标准5500元,自2019年9月起变更为6000元。
另外,考勤记录表中记载章璇存在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可是,章璇自书的被迫离职申请书写明实际上班出勤与考勤表不符。因此,可以认定该考勤记录不完整且并不完全等同于章璇的实际加班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公司支付章璇在职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000元。
章璇主张其因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双方均认可每月20日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故章璇提出解除时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此外,对于范老板承诺的8月补发工资500元,章璇认可范老板之前对此不知情,事后对此予以追认,故对章璇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且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章璇被拖欠的工资6137.93元、加班工资15000元,两项合计21137.93元。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到达这一步,该说的话说完了,该辩的理辩完了,但范老板不见了,公司也关门了。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范老板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章璇只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