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范老板创办的公司只做餐饮业务,我不会选择到这里任职。由于范老板把餐饮与文化结合起来搞餐饮文化传播公司,看到公司很有发展前途,我才到这里当了一名饮品培训师,而且一干就是3年。”章璇说,提出离职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且不支付加班工资。
章璇于2016年12月5日入职,在公司担任饮品培训师职务。公司与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120元+岗位补贴880元。公司于每月20日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2019年8月,公司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
考虑到自己经常加班但从未领取过加班工资,章璇于2019年10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12.54万元。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工资6137.93元、2019年10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3.79元。
面对如此裁决结果,章璇一时难以接受。她还未作出反应,公司便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公司的理由是章璇自2019年9月1日以后,未在公司提供劳动,不存在劳动事实。
法院认为,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不能提供涉案仲裁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的证据,其申请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审查范围,故裁定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