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名街道干部,最近辖区内某快递网点一快递员意外死亡,网点负责人请我们帮助调解。死者老姚是该网点负责人老黄的老乡。上个月某天早晨,老姚准备去网点前突发脑溢血死亡了。家属认为老姚系因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死亡,遂找到老黄,要享受工伤待遇。老黄称他们网点没考勤,报酬都是按快递件数计算,老姚空余时间还会为其他快递公司收寄快递。同时认为,该网点是其承包经营的,老姚他们都知道,工伤的事他说了不算,而且老姚是因病死亡,没法赔偿。我们虽然觉得老黄说的有点道理,但也很同情老姚,像他这样的快递员,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读者唐先生
唐先生:
平台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用工模式带来了冲击。现实生活中,由于经营模式的不同,快递员的身份归属也各不相同,有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有个人承包经营的,有兼职提供劳务赚些外快的,也有是由承包人个人雇佣的。这种身份归属不同导致的差异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尤为明显。工伤待遇的享受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认定除了劳动的付出和报酬的给付外,还需看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人身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监督,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许多快递员由于缺乏证据证明自己与网点所属公司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而无法基于劳动关系主张工伤待遇。而即使存在劳动关系,职工也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虽然劳动者也可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但这需要充足证据证实其受到的损害与对方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老姚家属要主张工伤待遇依据不足,其如主张侵权赔偿举证责任很重,难度也较大。
考虑到老姚多年所做贡献,建议你们说服快递公司及承包人给予其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协商解决争议。此事例也提醒快递员们,在提供劳动前一定要明确自己和谁发生关系,建立的又是什么关系。选择灵活就业、自主接单的快递员也应及时参加政府部门开设的各类保险,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并保障足够的休息时间。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