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9年9月2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熄焦工作至2020年11月5日。在此期间,公司给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4月,李某因自身疾病入住××中心医院,共支出医疗费31415.02元。因公司存在整体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导致李某支出的医疗费不能通过医保统筹支付报销。
2020年11月9日,李某向沛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1415.02元。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17012.6元。李某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后,李某向法院邮寄声明一份,载明不再向被告主张急诊费用3647.42元。
【法官评析】
因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某支出的医疗费不能通过医保统筹支付报销。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该公司应支付李某因不能报销而支出的医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而造成劳动者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具体到本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依法为李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公司自2020年1月开始,存在整体拖欠社会保险费行为,致使李某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此,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李某在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李某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而造成劳动者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故公司应支付李某未能通过医保统筹支付报销的医疗费170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