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本案中,法院认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剔除全勤奖及保密费,没有依据。
在另一则判例中,用人单位在集体协议中将车贴和饭贴列在“福利待遇”项下,规章制度中规定车贴属于凭交通费票据予以报销的费用,且只有居住地距工作地较远的员工才享有车贴,根据员工路途远近、出勤天数向职工发放车贴;饭贴尽管有固定的标准根据出勤天数发放,但是也需要凭发票报销。最后法院认定车贴、饭贴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基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2民特654号)
实践中法院还认定:出差餐费不属双方约定之职工正常月工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31号)
需注意的是,公积金个人部分和社保个人部分属于货币性收入,计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范围。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就是说本来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但是实际上由用人单位“买单”了,那么这部分缴费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的基数呢?
在一则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职工公积金个人部分在工资明细或是工资单上未作扣减,但该部分最终进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为货币性收入。而且从职工提供的工资汇总可见,公司已将原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计入工资总额中。因此,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应计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范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25号)
但在一则判例中,劳动者将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而发放的社保补贴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7民初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