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丈夫因更换工作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公司表示同意后,双方于当天下午办理了离职和工作交接班手续。不曾想,我丈夫离开公司回家顺道去接读幼儿园的儿子时,与一辆卡车相撞并被当场碾压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负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丈夫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我以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丈夫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丈夫所受伤害可以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与之对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你丈夫不负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你丈夫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而本案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一方面,你丈夫离职回家属于“下班”。
虽然事发时你丈夫已经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你丈夫当日已完成的相关工作,也是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之后离开公司回家应当视为下班。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以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其主要价值取向,是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放在首位。从这一角度看,也应当认定你丈夫发生事故时的状况属于“下班”。
另一方面,你丈夫离职回家属于“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你丈夫虽然没有直接回家,但其顺道接孩子回家系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