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8月1日李某入职巨迪公司,并签订了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8月13日,李某准备下班行至车间大门内侧靠左边时被后方经过的叉车压伤右脚。2020年8月2日,经市人社局认定李某系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9年12月20日,巨迪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李某就工伤待遇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巨迪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276.67元。该委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裁决:裁定巨迪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563.20元。巨迪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公司认为李某是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巨迪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费用。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李某违纪解除,但法律并未规定该情形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义务。巨迪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
★唐毅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案例及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被违纪解除的工伤员工如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员工在后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其因工负伤的客观事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设立初衷是为工伤员工再就业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及保障。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仅为员工因工致残,与最终双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