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疫情为由,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作者:向晓文 发布时间:2021-03-02 15:49

摘要: 倘若公司到期拒付员工应发工资,应当被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

近日,四川某互联网公司的营销专员耿先生来电咨询称,单位总是以疫情为由,拖着员工工资不发,他问员工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针对耿先生的问题,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王英传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无故拖欠”定义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王英传律师认为,疫情能否成为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不能一概而论。虽然疫情给公司经营上带来负面影响,但并非每个公司都会因此陷入经营困难,要根据每个公司的具体状况来判断,一些互联网行业比如电商、在线办公、在线教育、在线娱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营收不跌反涨。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若确因疫情影响发生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应当与员工积极协商,确定延期支付方案,在征得工会的同意下方可实施,倘若公司到期拒付员工应发工资,应当被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


如果公司以疫情为由,未与劳动者商量,也未征得工会同意,擅自停发工资,劳动者应当及时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劳动者应当在搜集和固定好相关证据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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