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黄先生经一个亲戚介绍,进了一家施工单位上班,但上班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安全事故,黄先生在工作时被掉落的建材砸中小腿导致截肢,经医治定级6级伤残。该单位负责人在支付了一笔医疗费之后,就不想再继续赔偿了,理由是单位并没有与之签正式劳动合同,黄先生只是临时工,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后续费用要自行承担。黄先生很想知道他的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律师解答】
首先,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的说法,所以黄先生在工作期间内受到伤害也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单位一旦用工,就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该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工作之日起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享有和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同等的待遇,这其中就包括了享受工伤待遇。
在该案件中,由于黄先生没有从单位获得过报酬,缺乏工资报表等依据,也没有能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纸质依据,申请工伤鉴定可能比较麻烦,但毕竟与单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有人证以及事故现场等依据,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为了使得这个权益能最大化地保护劳动者自己,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更要积极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会面临很多的法律风险。如若因为不签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