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是一家私企的锅炉工,前几年,我在维修锅炉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伤残九级。伤愈后,我返岗上班,工作一直勤勤恳恳。
去年底,我的好友突发急病,需要陪伴。我因年休假已全部用完,便向用人单位提出请事假的要求。在领导未准假的情况下,我三天未去上班。事后,人事部给我寄来了劳动合同解除书,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不仅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就是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予支付。
我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伴随着工伤等级而产生的,只要用人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该笔款项。
回复:
正如你所言,由于你行事莽撞,不计后果,造成了你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结果。这一结果是你自酿的苦酒只能自己吞下去了。
但是,尽管你违纪是事实,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也无过错,但在这一系列的操作中,用人单位停止对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我们认为是不妥的。
或许,用人单位认为,企业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你是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所以企业可以不予支付该项费用。
但我们强调,一枚硬币我们必须看到其两面。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而享受的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劳动关系结束时的就业补助,以弥补因工伤带来的就业弱势和不利,其作为工伤待遇中的内容,理应适用工伤待遇支付的原则。而职工旷工,则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多少、如何支付,需要看法定理由和具体的条件。因此,企业绝不能把隶属两个法律关系的概念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