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辽宁省总工会了解到,《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7条,主要规范了“明确保护责任”“加强特别保护”“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其中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办法》规定,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经期女职工,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此外,《办法》对关注女职工产后抑郁症、开展“两癌”筛查、依法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等也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就女职工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女职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二是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