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一个月迟到5次,单位扣款1000元合理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8-06 14:34

摘要: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据报载,近日南京市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总队接到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小朱的投诉,反映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克扣员工工资。


经调查,小朱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干了一个月,工资共计2500元,在离职时却被公司扣除1000元。执法队员随后联系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因为小朱在一个月期间迟到了5次,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每迟到一次扣200元,因此共扣除了1000元。


对此,执法队员向该单位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公司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适当奖惩有利于提升管理,但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为前提。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同时执法队员也提醒负责人换位思考,辛辛苦苦工作一个月,到头才拿1500元的工资,换做自己作何感想。


最终,该单位负责人意识到存在的问题,经与小朱协商,决定扣除200元全勤奖,并返还给小朱800元工资,小朱对此表示认可。7月28日,投诉人小朱致电执法总队,对执法队员的协调处理表示感谢。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小朱一个月工资共计2500元,扣除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即扣除部分不得超过500元。另外目前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所以尽管小朱在一个月内迟到了5次,但是用人单位至少应支付其当月工资2020元,只支付其1500元显然是不合法的。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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