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视频新闻上了微博热搜:沈阳宇驰检测公司职工小刘被公司派到外省出差回来后,社区通知他需要隔离14天,小刘因此没能如期到岗,随后公司通知其已被开除,理由是旷工。
从新闻曝光的小刘和公司的反复交涉纪录,以及与公司主管的通话录音来看,小刘因为出差导致回来后被隔离,而公司也知道小刘所言非虚,实乃身不由己,但仍然认定小刘旷工,执意以旷工为由解雇他,按照公司自己的说法,是为了“枪打出头鸟”,这种做法不仅有失常理,而且涉嫌违法解除。
假设小刘不是因为出差导致回来后被隔离,而是因私事去外地导致回来后被隔离,是否可以算旷工呢?一般来说也不行。
旷工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的行为。但根据202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对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继续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已实施交通管控的武汉市和湖北省其他地市,严控人员输出;未实施交通管控的地市,人员抵达目的地后一律集中隔离14天。”
沈阳宇驰检测公司下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时间是3月20日,而直到3月21日,沈阳市发布《关于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第12号)》,其中才明确“对于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只要持有健康通行码且没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入沈后不进行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至于《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7号)》中并没有外省入沈阳无须居家隔离的条款。而小刘也已将社区要求隔离的告知书提供给企业。所以即便小刘因私事去外地导致回来后被隔离,企业一般也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需强调,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的要求,对重点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严格实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一律不得外出。此外,因疫情防控需要,各基层组织严格要求来沪返沪人员一律自觉居家隔离14天也是客观事实。故在确认职工来沪返沪后隔离事实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也不宜认定有关职工为旷工。
但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做出相应处理。另外,如劳动者拒绝检疫、隔离、治疗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