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此轮疫情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对劳动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劳动关系领域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怎么签、居家办公待遇怎么算、企业能否能辞退员工……面对这一系列问题,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予以了详尽解答。
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认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总原则是:利益保护要平衡,协商一致是王道。《100问》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编写,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也会及时更新。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篇之五:
1、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无法就轮岗安排等事宜按集体协商要求走民主协商程序的,是否可以根据不同岗位与劳动者单独协商轮岗调薪?
答: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延迟工资支付、轮岗轮休等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的法定民主程序,经集体协商后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审依据。圣知林认为无法进行集体协商程序而就不同岗位与劳动者进行一对一协商并达成一致的,亦具有法律效力。
2、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规定看,以口头形式和劳动者达成协商变更的,应当有效。但在实务中,往往因为口头协商很难举证,从而对用人单位产生不利后果,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和劳动者协商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后,仍以书面的形式由双方再次确认。
3、因强制措施停工的用人单位,复工后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
答:圣知林认为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可按综合计算工时相关规定处理。
4、对于号召用人单位居家办公/放假的,疫情过后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
答:如劳动者居家办公的,视为正常出勤,疫情过后应不可以再安排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如给劳动者放假且发放工资的,可以和劳动者协商采用调休的形式补回。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应当如何计算工时?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在一个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一段时间又复工复产的,不影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现有的工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6、实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批复时限在疫情期间到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实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批复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需要再次报批的,如无法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办理的,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
7、对于采取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能否在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期间调剂使用劳动者在该工时周期内的休息日?
答:由于综合工时制以周、月、季度、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因此可以在一个结算周期内视实际情况安排劳动者集中休息、集中工作,调剂使用劳动者在该周期内尚未使用的休息日,于疫情过后再安排集中生产,以达到该结算周期的法定工时。需要提醒的是,在疫情之后集中生产的过程中,排班也需具备一定合理性,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
8、对于采取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因防疫需要导致劳动者在疫情期间有大量加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对于以季度、年度等较长周期为工时结算周期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该结算周期内的总工时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工时即不会产生加班费。因此,对于目前劳动者大量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可在该工时结算周期的剩余时间内采用调休的方式调剂工作时间。若在该周期结算时劳动者的工时仍然超过法定工时的,则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费。
9、对于采取综合工时制且在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能否在停工停产期间发放最低工资或采用无薪假?
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发放最低工资或采用无薪假的形式缓解用人单位压力。但需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复工后,在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剩余时间安排劳动者集中生产,使得总工时达到该综合计算周期标准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疫情期间的工资补足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且圣知林建议用人单位就上述调整方案在与劳动者协商时事先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