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第一天上岗就猝死,这种极小概率的事情在现实中却真实发生,该公司15分钟内火速办理社保增员,时间卡得如此之紧,这笔工亡待遇到底该由基金出,还是企业自己扛?
【事件回顾】
2019年5月10日,李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驻到某区政府服务管理局从事消防中控员工作。5月15日7时许,李某第一天上岗,在中控室交接工作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记载:猝死,死亡时间为9时16分。公司随即紧急操作,9时31分在网上为李某申请了社保增员,距离其死亡仅过去15分钟。2019年8月6日,人社局认定李某构成视同工伤。8月27日,公司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却被拒绝。
公司不服,从一审一路打到北京高院,理由是:《社会保险法》允许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而公司第一天就办了,完全合法。高院最终驳回,理由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事故发生时是否已完成参保为准,而非办理手续的时间。法律规定的“30日内办理”是登记期限,不是待遇支付的免责期。李某死亡时尚未建立工伤保险关系,补缴后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在此列,应由公司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自行承担。
还有一起案例发生在上海。2017年3月23日,万网公司与束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为其办理社保缴纳。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公司最晚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即2017年4月22日前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然而,公司直到5月份才去办。4月26日,束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公司随后向社保中心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被拒绝。公司不服,告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3月23日建立劳动关系,4月22日是法定缴费截止日。4月26日发生工伤时,公司尚未为束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束某处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状态。30天的登记期限,是给用人单位的办理窗口期,不是可以拖延到事故发生后仍能获得基金支付的保险绳。最终,上海三中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请,工伤待遇由公司自行承担。
那么,面对这条“缴费必须在事故发生前”的硬性时间线,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该怎么做,才能避免类似局面?一旦员工刚入职就发生工伤,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和补救?
文/朱兰英 摄/展翔
【专业点评】
工伤保险不存在出险后补缴即可理赔的规则
不少企业管理者存在一种普遍误解:法律给予用工之日起30日的社保登记缓冲期,意味着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即便发生工伤,企业仍可通过事后补缴,将赔付责任转移至社保基金。然而,法律条文中“用工三十日内办理参保登记”,仅仅是行政层面的登记时限,绝非企业的工伤免责窗口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唯一判定标准,是工伤事故发生瞬间工伤保险关系是否生效,与企业能否在30天窗口期内补全手续无关。
上述两起案例地域不同,背后法理却高度统一。工伤保险并非可以事后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存在出险之后补缴即可理赔的规则。这项社会保障制度有着严格的时序逻辑:只有工伤保险关系先行成立,此后发生工伤,基金才承担赔付义务。倘若伤害发生于参保生效之前,全部法定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事故发生后进行补缴无法追溯覆盖所有工伤待遇费用,但事后补缴仍然具有三方面的重要价值:其一,这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之举,能够有效避免社保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的行政处罚(欠缴保费逾期不缴纳,将会面临1至3倍罚款的处罚)。其二,具有切割风险的作用,可以防止因持续未参保而引发新的工伤赔偿风险。其三,能够为后续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一定保障。例如,工亡员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长期累计可达数十万元。企业完成补缴后,补缴之后新产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可转由基金承担;若始终不补缴,则全部抚恤金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当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之后,以下这些新发生的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属于补缴前就已经发生的伤残待遇费用,无论企业是否进行了补缴,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另外,像停工留薪期工资、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原本依据相关规定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承担的。
想要规避入职阶段的工伤风险,重点不在于事发后快速补缴,而在于用工前端的前置风险管理。企业尽量在员工到岗前完成参保材料预审以及社保增员。若因上家单位减员滞后等客观原因无法当月参保,必须通过商业保险补齐保障空白。
高危行业建议搭建双重保障体系:工伤保险履行法定义务,雇主责任险对冲参保空窗期的大额赔偿与诉讼风险。团体意外险仅作为员工福利,不能替代企业法定工伤责任。选购雇主责任险时,应当重点核查生效时间、未参保人员承保资格、赔付对象等关键条款。
一旦发生入职即工伤的突发事件,企业应当按步骤处置:第一优先救治伤者,完整留存病历、考勤、现场证据、证人证言;30日内及时申报工伤,避免因逾期申报扩大自身损失;即便立刻补缴社保,也不能指望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亡、伤残补助;谨慎签署和解协议,百万级别的工亡赔偿中,明显不公平的私了约定存在被法院撤销的风险;同步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分摊赔付压力;事后复盘安全管理漏洞,如有缺失安全培训、防护用具等过失,还会额外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文/周斌
【延伸搜索】
工伤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也指出,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整理/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