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击丨离职被扣2000元“押金”,“95后”快递员讨要半年未果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6-10-19 15:31

摘要: 朱先生在上海奉贤一快递站点干了近两个月派件员,离职后却被扣2000元“押金”。

28岁的朱先生在上海奉贤一快递站点干了近两个月派件员,离职后却被扣2000元“押金”。公司称其签的是“承揽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不用缴社保,此前确实有暂押一笔押金的情况,但一般“在离职两个月后会发”。然而,朱先生追讨该笔钱至今无果。


【读者自述】


工资被扣2000元


离职“押金”至今没着落


朱先生今年3月14日进入上海奉贤区一快递站点担任派件员,后于5月2日离职,满打满算不到两个月。他的工资是计件制的,面试时口头约定1.15元一件,一天负责两三个小区,早上6点开始理货,上下午各拉一车,送完就结束。“300件左右一天,几点下班看自己速度。”他说,招他进来的人是刘先生,平时排班、派件都由他负责。


“3月份送了5000多件,发了5400元。”朱先生称,4月份他自己统计送了8300多件,但5月27日发下来的工资只有6000多元。“感觉不合理。”朱先生说,他从没见过工资单,公司没有给过他具体的件数明细,“可能公司内部有系统统计,但我不清楚、也看不到。”他找刘先生询问4月份工资情况,对方微信回复道:“离职的人好像要扣2000元钱作为押金,要再下一个月给。”


离职后,朱先生一直等到6月底都没见到“被押”的2000元,便向对方询问,得到的回复是,要等到7月3日。“7月3日和24日发了5月那两天的工资,每笔102元。”但2000元“押金”,至今没有下文。


提出离职后才签上合同


社保缴纳从未提及


朱先生回忆,在入职之初,公司没有同他签过任何一份协议。直到干了一个月后,公司称“不签合同发不了工资”,朱先生才签上了纸质合同。此时,朱先生已经口头提出了离职,但答应干到5月份公司招到新人。


朱先生说,合同一式三份,签完后公司就全部拿走了,没给他留一份。在他的印象中,大部分内容都是留空的。并且,朱先生称,合同上的甲方不是该快递公司,具体是哪家公司他也不记得了。但平时银行卡汇款的是徐州一家公司——上海易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除此之外,从3月14日入职到5月初离职,将近两个月,朱先生称公司从未跟他提过缴纳社保这件事,“当时不懂,后来才知道,入职就该缴社保。”


快递寄存快递柜


费用全需自掏腰包


除了合同、社保、离职“押金”,朱先生对投放快递需要自掏腰包这点也十分不理解。他告诉记者,日常投递主要用两种快递柜,丰巢柜和递管家快递柜,每件0.3元至0.45元,需要快递员自己充值。“3月充了700元,4月又充了1000多元。”朱先生解释道,“有的客户不在家,没法送上门,只能放快递柜。但是充值进去的余额只能扣减,不能提现。”


当记者询问双方是否约定该费用由谁承担时,朱先生表示,在面试的时候聊到过。“快递行业默认寄存费由快递员出,我也接受。但是当时说每天送件数可以达到五六百件,实际入职没达到这个数目,收入不高,再出这笔钱就显得不划算。”朱先生说。


【记者调查】


企业承认有暂留离职“押金”的传统


就朱先生反映的工资克扣、社保缴纳等问题,记者致电徐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徐总,了解情况。


徐总在电话采访中表示,自己对朱先生的情况“不太清楚”,需要向下面的人核实。不过,徐总承认“刘先生是我们的员工,派驻在该站点负责现场对接管理的”。当记者问及是否存在扣押工资作为“押金”的做法时,徐总表示,离职员工暂押2000元,没什么问题,两个月后会发放。“都是这样的,这应该写进协议里了。”


记者又问到朱先生与徐州分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入职近两个月,公司是否为其缴纳了社保时,徐总先是表示“外包”,随后又说“他签的应该是承揽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跟我们是合作关系,社保这块跟我们没有关系”。


对于朱先生提到的从来没收到过工资单和件数明细,徐总称“一般都会有”“刘先生有没有发给他(朱先生)我不清楚”。记者追问是否会对朱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时,徐总表示:“马上去了解一下,若没问题会安排发放。”


至于快递寄存费用,徐总表示快递员可以自行选择配送方式,非强制性要求,“放柜子里就不用爬楼送上门,所以这个钱由快递员自行承担。”


【律师解析】


就朱先生的遭遇,记者采访了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张烨石律师。


扣留劳动报酬或涉嫌违法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张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退还,并可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这意味着,“离职的人好像要扣2000元钱作为押金”这一说法,即便真写进了协议也应属无效条款。


“押金和离职结算,是两个概念。”张律师解释,工资是劳动报酬,离职时就应结清;押金是违法收取的款项,无论以何种理由扣留,都必须返还。朱先生那笔被扣的2000元若情况属实,法律性质上更类似于“违法收取的财物”,而非双方可以协商的“押金”。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视情况而定


张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书面合同被用人单位单方控制,在仲裁中往往会产生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推定。“朱先生手里有与刘先生关于2000元押金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有自己统计的派件数量、快递柜投递记录。这些证据同样具有证明效力。”更关键的是,其反映的公司不交还签署后的合同、合同内容大量留空、签完即收走——这些行为本身可以构成用工管理不规范的佐证。


不过,张律师也提醒,快递行业中,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等多种可能性,不能仅凭有无劳动合同来简单判断。“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双方是否符合法律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实质要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前提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当然,实践中,快递员与公司之间也有存在合作关系的可能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的维权路径也有所不同。因此,劳动者应结合自身实际用工状况收集和固定证据,而非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作为判断能否维权的唯一标准。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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