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丨沪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声音侵权案宣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从周 发布时间:2026-10-12 15:45

摘要: 本案聚焦人工智能语音合成技术的商业化应用这一新型侵权场景,兼具法律适用的典型性与社会警示的代表性。

王女士是一名配音演员,一天,她突然发现自己的声音疑似被AI合成后出现在了某互联网推广的拉新活动中。声音被AI“偷”走,王女士能获得赔偿吗?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平台运营方构成声音侵权,判决公司向王女士赔偿5万元。


★案件详情


AI音频遭配音演员索赔

公司辩称系前员工所为


王女士平时在某App上进行配音、发布作品,以此获得报酬。2025年1月,王女士从好友处了解到,A公司在其互联网推广拉新活动中疑似使用了王女士的声音。王女士经核实认为,该活动使用的自己声音疑似AI合成,于是对相关音频进行了公证以固定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女士认为,其从未与A公司进行过合作和任何授权,A公司擅自使用其声音构成侵权,遂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A公司辩称,案涉音频确为该公司开发的AI生成,但具体的来源和投喂的素材因前员工离职无法确认。该公司此前从不知晓王女士配音演员的身份,不存在采集、使用其声音的情况,现有证据也无法直接证明其推广活动中使用了王女士的声音。


案件审理中,为证明侵权事实,王女士通过司法鉴定对公证的案涉音频与当场采集的本人声音进行了语音分析比对。鉴定意见显示,案涉音频与王女士本人音频在28个共振峰声学指标中,有24个偏离度小于10%,其中16个小于5.36%,两者较为相似及高度相似的部分达到90%。


A公司的行为构成人工智能生成声音侵权且对王女士造成经济损失,遂依法判决A公司向王女士赔偿5万元。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应当认定侵害自然人声音权益。本案中,王女士作为配音演员已举证证明其配音作品发布于公开网络平台上,A公司存在获取其声音来源的信息渠道及可能性。同时,经鉴定报告分析,合成语音与人声音频偏离度较小,两者高度相似,足以使普通社会公众进行特定身份关联,具有可识别性。A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其作为掌握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未能就投喂素材来源合法性、未利用自然人声音特征、未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等待证事实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可认定A公司未经王女士同意,将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合成语音面向社会公众商业化使用,已构成声音侵权。


★法理解析


AI模仿人声并非“原创”

未经授权可能构成侵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三级高级法官吴丹表示,本案聚焦人工智能语音合成技术的商业化应用这一新型侵权场景,兼具法律适用的典型性与社会警示的代表性。


吴丹指出,当前不少AI语音产品的开发者存在一种认知误区,认为AI生成的声音是对声纹特征的算法重构,属于技术模拟产物而非对原始录音的直接复制,因此不涉及侵权。这一认识混淆了“技术生成方式”与“法律评价对象”的区别。法律保护的不是声音的物理载体,而是声音所承载的人格标识利益。只要AI合成声音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无论其通过何种算法路径生成,未经许可的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同时,吴丹提醒,训练数据由平台单方控制,权利人客观上难以获取,举证责任应倾斜。“若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要求权利人证明平台使用了其声音进行训练,则极大抬高了维权门槛。”她表示,从本案判例不难看出,权利人只需证明其声音具有被获取的合理渠道、合成语音与其声音高度相似,即完成初步举证。此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平台,由其证明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或合成语音与权利人声音无关。


文/庄从周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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