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员工被行政处罚,公司可否将其直接解雇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羿江 发布时间:2026-08-24 15:20

摘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仅受到行政处罚,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024年7月3日,蒋某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担任仓库文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合同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同年11月15日,蒋某与同事刘某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双方互相对骂,刘某率先动手,随后双方大打出手。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分别处以行政拘留。蒋某认为自己是被动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蒋某的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免责事由,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以蒋某在工作时间在办公区域内打架斗殴被行政处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蒋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均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对蒋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仅受到行政处罚,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一、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罚并非法定解除事由,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并不直接触发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本条第二项同时赋予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合同权利。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本案中,蒋某在工作时间在办公区域内和同事打架斗殴,其“互殴”行为已超出正当防卫范畴,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背劳动者职业道德,有损企业形象,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即使冲突起因有争议,公司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定性为严重违纪,并无不妥。公司以蒋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


二、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具体列明劳动者犯有行政违法行为即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满足制定程序合规、内容合法、公示告知条件的,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出现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的,直接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无需以公安机关是否对劳动者作出行政处罚为前提和依据。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合法,是基于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非援引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公司有具体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上会更加规范和稳妥,也更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文/陈羿江 摄影/李成溪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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