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劳动者病假期间应尽到诚信义务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6-07-27 17:04

摘要: 作为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应积极配合治疗,早日康复,这既是对劳动者身体健康负责的体现,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正常开展工作。

小石于2023年5月4日进入上海某护理院工作,双方签订自该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2025年6月27日,小石向公司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上载病情诊断分别为“室性自搏;心率失常”及“心悸;心肌损害;胸闷”,并载明“建议休息28天”。2025年7月4日,公司人事主管在某直播平台发现,小石在进行网络直播,平台主页显示:“周三至周日开播时间17时至19时”。后续的直播记录又显示小石分别于2025年7月4日至7月9日进行了五次线上聊天直播;且于7月2日、7月8日参加线下活动并进行直播。公司认为,小石在病假期间长期从事商业直播并参加直播平台的线下活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于7月11日向小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小石认为,进行直播不属于高强度活动,与其病假不冲突。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正当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一、病假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焦点为小石在病假期间深夜直播是否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一是,应当分析病假制度设立的初衷。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利,允许劳动者在患病期间暂停工作,获得必要的休息和治疗时间。二是,应当分析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行为界限。作为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应积极配合治疗,早日康复,这既是对劳动者身体健康负责的体现,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正常开展工作。


小石在病假期间,多次从事深夜直播这种明显对身体健康及病情恢复不利的活动,存在拖延并加重病情的可能。且从单位提供的证据来看,小石是固定惯常开播,其直播时间固定,并且有招揽粉丝开会员、打赏的相关表述,小石还参与了平台线下直播活动,故其从事直播并非仅为娱乐,而是商业性有偿直播,小石利用病假期间长期从事商业性有偿直播,更是违背了病假制度设立之初衷。故法院认为小石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诚实信用原则,其在病假期间多次深夜直播、外出去现场参加活动录制,明显不当,单位据此与小石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二、用人单位应合法行使病假审批权


1992年由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其中第二条规定:“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就本市的相关规定而言,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二、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和复工办法。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假期管理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申请各类假期应当履行相应请假手续,以便用人单位甄别、审核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依据,也有一定的合理合法性。


文/张佶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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