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常有劳动者因一时情绪“上头”,在言语冲突间向单位说出“不想干了”之类的话,事后却未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而公司却“当真”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争议。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劳动者非书面形式的离职意思表示,能否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若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究竟算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事件回顾】
记者通过检索案例和分析判决结果发现,司法实践中,相似的事实背景,却可能因细节差异导向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有这样一起案件,秦某于2019年6月入职,2025年4月2日通过微信向老板冯某发送“不想干了”“明天也可以不来了”,老板回复:“随便你吧,等我找好人。”4月5日晚,秦某再次表示“被罚怕了”“干不下去”。次日,秦某上班时发现公司更换门锁,无法进入,电话微信均联系不上老板。4月23日,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为由替其办理退工手续。秦某认为,公司锁门是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系违法解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金1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秦某已明确表达离职意愿,公司次日关闭厂门亦表明接受其意愿,双方劳动关系由秦某主动提出而解除,并非公司违法解除。因此,认定其系自行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与之情形相似,结果却迥异的另一起纠纷发生在蒋某身上。蒋某于2023年7月入职某公司,2024年10月国庆期间,她向公司分管人事的办公室主任发微信称“其实我老早都不想干了”“从今天我就不去了”。公司考虑到国庆期间景区繁忙,对蒋某进行挽留。此后,蒋某继续正常出勤,公司也未再提及此事。然而到了2024年12月,公司却以蒋某多次提出辞职为由,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蒋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129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认识到其辞退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最终与蒋某达成调解,当庭支付赔偿金及未发工资共计11700元。同样是微信表达了“不想干了”的意愿,蒋某的案件结果却与秦某截然相反——前者被认定为主动辞职,后者则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还有一起深圳案例,同样是由“不干了”引发的争议。小李于2021年10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驾驶员,2023年8月14日因家务琐事与公司董事长发生口角,当即表示“我不干了”。但随后8月14日至16日,小李仍遵照公司安排完成指派工作,未以任何形式提出辞职。8月17日,公司以小李已口头提出离职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委及法院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小李虽在争执中说了“我不干了”,但事后继续接受公司指派工作,公司亦未就其辞职事宜进行确认,反而继续安排工作,双方未就劳动合同解除形成合意。公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此为由辞退小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对比以上案例可以看到,劳动者通过口头或微信表达“不想干了”“不干了”等意思表示,同样是没有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但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的“不想干了”能被认定为有效的辞职意思表示?什么情况下又不足以构成合法解除的理由?公司需承担核实义务吗?
文/朱兰英
【专业点评】
综合三要素考虑
判断口头或微信里一句“不干了”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辞职,要综合三项要素:离职意思表示是否明确且出于真实意愿;后续双方行为是否推翻离职表示、重新达成用工合意;用人单位有没有履行必要的核实确认义务。
一、离职意思表示是否清晰、自愿
劳动者作出的离职表态,必须表意具体,能够清晰体现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想法。法律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司法裁判口径普遍认为,该条文并未一刀切否定口头离职的效力。微信聊天记录这类电子数据,属于法定的书面电子形式。只要内容真实、表意清晰,口头告知或是微信留言离职,都可以产生辞职的法律效力。
区分一时气话与正式离职意思,关键看表述是不是确定、无条件的解除通知。案例中秦某直接表明“明天不来上班”,用人单位当场答复应允,离职属于本人真实意愿,辞职当即生效。后续锁门交接仅仅是配合收尾工作,不能认定为劳动者违法离职。反过来,如果只是单纯发泄情绪,例如随口抱怨“工资不涨就没法干了”,属于条件性吐槽,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辞职。
二、后续实际行为是否变更原有离职决定
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属于形成权,离职通知送达用人单位那一刻,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即告成立。劳动者无法单方面撤销离职决定,只有两种例外情形:撤回通知早于离职通知送达,或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收回离职申请。
如果员工提出离职之后,依旧按时到岗、服从工作安排,用人单位照常派发工作、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会以实际履约行为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新约定,原先的离职声明视为自动撤回。
认定时要区分两种情形:如果只是在三十天预告离职期内完成手头工作,原有辞职依然有效;如果离职表态之后,双方保持长期常态化用工,持续一段时间正常履职,就会被法院认定为双方一致撤销了离职决定。
三、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合理核实义务
劳动关系解除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张员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必须拿出完整证据,证明离职表意真实、内容明确且已经送达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经核实,直接单方面认定员工主动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极易被裁判机关认定为违法解除。
实务中,劳动者不要冲动随口提出离职。一旦事后反悔,务必正常出勤履职,一旦双方继续维持用工状态,原有离职表态可被视作作废。
用人单位收到口头、微信离职申请,应当及时书面核实:“你此前提出离职是否属实,请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在员工确认无误后,签署《离职确认单》固化证据,释明离职法律责任。若员工态度摇摆,一律按照正常在岗对待,切忌搁置问题,事后再追溯离职旧事。
文/周斌
【延伸搜索】
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文/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