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彻底打破了以往超龄从业者权益“全凭双方约定”的旧格局,明确划定法定权益边界。记者调查发现,对于新规,即便是受益群体,在协议签订、关系认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疑问与争议。本文特邀几位劳动法专业人士梳理职场中备受关注的六大用工焦点。
焦点一:原有劳务合同自动失效?
不少超龄返聘人员困惑:2026年新规落地后,此前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全部作废,是否必须重新签订专属用工协议?很多55岁、60岁退休后返岗的人员担忧,仍在履行的劳务返聘协议会因新规实施失去效力,自身权益难以保障。
对此,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仲裁员金晶明确解读:新规施行遵循不推翻重来、只规范增量的立法原则,并未规定存量劳务合同一律作废。2026年7月1日前签订、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务合同,依然合法有效,无需强制重签。
新旧用工协议的核心差异,是厘清权益的关键。旧版劳务协议完全偏向民事合同逻辑,权利义务全部依靠双方自主约定,企业拥有较大自主权,可随意设置薪资、休假、加班规则。而新版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锁定四大法定刚性权益,直接适配劳动法标准,补齐旧规漏洞:第一,休息休假有约束,企业不得随意安排超龄员工加班,确需加班必须遵守《劳动法》时长标准与加班费规则;第二,劳动报酬设底线,薪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杜绝低薪用工;第三,工伤保障强制落实,企业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个人无需缴费;第四,维权渠道更清晰,产生争议可先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处理,降低维权成本。总之,原有合同可继续履行,但所有与新规冲突、缺失法定权益的条款,一律以新规为准,企业不能沿用旧约定规避法定义务。
焦点二:小时工是否适用新规?
企业聘用60岁以上临时务工人员、兼职人员的情况十分普遍,像每月出勤两三次、单次工作两小时的超龄小时工,究竟该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超龄用工还是纯劳务用工,该签订何种协议,成为用工领域的一大难题。
劳动法专栏作者周斌认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既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不再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也不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即法律上不存在“超龄小时工”。至于应归入超龄用工关系还是纯劳务关系,关键在于是否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缘求律师则认为:新规虽未单独列明超龄非全日制用工细则,但超龄用工属于特殊劳动用工范畴,可参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司法规则执行。若企业仅要求劳动者交付最终工作成果,不对工作过程、工作方式、出勤纪律做任何管理约束,双方属于纯劳务关系;若企业存在考勤管理、工作指令安排、制度约束等行为,即便工作时长碎片化,也属于超龄非全日制用工,适用新规保护规则。
虽有争议,但需强调:企业不能仅凭工作时长不固定、工作时间短,就直接将其归为纯劳务用工,不签订规范协议、不落实相关保障。
焦点三:解约需要给补偿吗?
不少企业会在超龄用工协议中写明“用人单位可单方无理由随时解除协议,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该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
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泉律师解读:超龄用工解约相对自由,当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可以终止协议,这也是超龄用工“有限度保护”的集中体现。但需强调:不可滥用权利。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了用工终止的四种情形:(1)协议期限届满。(2)工作内容完成。(3)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
新规出台的核心目的是鼓励银发就业、平衡企业用工成本,并未将超龄用工等同于普通劳动关系,不实行全维度劳动保护,未强制规定超龄劳动者享有解约补偿,那么双方自愿约定解约条件(如病假超过多少天、违法劳动纪律)和无需补偿等事项,符合民事自治与用工灵活的原则,不存在无效情形。但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用人单位可单方无理由随时解除协议”条款,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焦点四:领了养老金发生意外还算工伤吗?
长期以来,行业内存在普遍认知误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返岗工作发生事故,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渠道,无法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这也让不少退休返聘人员心存顾虑。
针对这一高频争议,薪资专家徐阳解读:新规落地后,已享受养老待遇的返聘人员,不再被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
新规填补了超龄用工工伤认定的空白,明确超龄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合法用工关系、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正常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往“退休即无工伤”的现状,将超龄从业者的用工安全保障纳入法定体系,也是新规对该群体最重要的权益升级之一。
焦点五:加班费可随意约定?
部分企业提出观点:新规仅要求超龄劳动者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只要月度总报酬达标,加班费就可以自由约定。
资深HR、上海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范佳健明确辟谣:该说法完全错误,超龄劳动者加班费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法定标准执行。
新规明确:超龄劳动者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统一执行1.5倍、2倍、3倍工资报酬的标准,企业没有自由约定空间。最低工资标准只是基础薪资底线,并不包含加班薪资折算。
超龄劳动者身心体力弱于普通职场人,新规秉持非必要不加班原则,对超龄员工加班时长设置硬性要求,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也从法律层面保护超龄从业者的身体健康,杜绝高强度无偿加班。
焦点六:劳动者无任何带薪假期?
退休再就业能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是众多超龄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楠楠律师结合新规及相关政策,作出分层解读:
首先,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超龄用工新规,超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全部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企业因经营需要安排节假日出勤的,必须足额支付3倍加班费。
其次,法定带薪年假无强制保障。新规仅划定四项基础权益,并未将带薪年休假纳入法定保障范围。虽然相关政策提及完善老年就业人员休假制度,但并未形成强制性法律规则。
实务中,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即无年假的原则:用工协议里明确约定带薪年假的,企业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超龄劳动者无法主张法定带薪年假权益。这也再次体现出超龄用工“有限保障”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