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窗丨跨域查清事实规范社保登记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沈静慧,储佳弯 发布时间:2026-05-11 14:37

摘要: 社保登记系法定强制义务,劳动者放弃约定无效。

2024年1月12日,浦东新区人社局收到劳动者叶某投诉,反映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为其办理2019年9月4日至2023年1月14日期间的社保登记。浦东新区人社局执法部门随即对该单位开展调查。


执法人员按照投诉人提供的地址上门核查未找到该公司,经与叶某沟通得知,该分公司主营网约车业务,上海地区虽有经营主体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上海分公司,但无实际经营地,人事行政等管理事宜由北京总公司负责。执法人员通过企查查获取总公司联系方式并沟通,但总公司以叶某自愿放弃社保、执法部门对总公司无权管辖为由拒不配合调查。由于该单位不配合调查,浦东人社局于2024年2月24日,向北京人社执法部门发出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


此后,北京总公司主动联系了执法人员,并派员代表上海分公司配合调查。公司承认此前因与叶某私下达成协议,给其社保补贴,故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社保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了叶某的劳动合同、考勤工资记录、双方不办社保的协议等完整材料。此外,总公司以上海分公司未开立社保账户,且日常管理由总公司负责为由,希望在北京总公司为叶某办理社保登记,被执法人员依法驳回。


针对查实的违法事实,执法部门责令该上海分公司为叶某办理2019年9月4日至2023年1月14日期间的社保登记,同时提醒叶某其收取的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最终,该上海分公司按要求完成了叶某上述期间的社保登记办理工作。


★综合点评


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跨域协查突破调查难点,严格依法厘清法律责任,责令企业纠正社保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其处理过程和结果为同类社保登记违法案件的处置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是社保登记系法定强制义务,劳动者放弃约定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保登记,这是法律明确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双方私下约定而免除。本案中,即便该公司与叶某签订了不办理社保登记的协议,且向叶某支付了社保补贴,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公司仍需承担为劳动者补办社保登记的法定义务。


二是分公司独立用工需属地办理社保登记,总公司不得替代。本案中,涉事上海分公司持有独立营业执照,与叶某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且叶某的实际工作地点为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凭自身营业执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并为属地用工的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该公司主张由北京总公司为叶某办理社保登记,违背了社保登记属地办理、用工主体与参保主体一致的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文/沈静慧 储佳弯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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