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团建活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6-04-27 15:43

摘要: 在当前实践中,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日益频繁,但职工在此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却成为劳动争议的突出难点。

企业组织集体团建活动,常被视为一种福利吸引职工。在当前实践中,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日益频繁,但职工在此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却成为劳动争议的突出难点。


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尽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其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准确界定活动性质与“工作原因”之间的关联。这不仅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不确定性,也使用人单位面临潜在的用工风险。


【事件回顾】


企业组织团建,本是凝聚团队向心力、传递人文关怀的暖心之举,既能让员工在协作中加深默契,也能为日常工作注入活力。然而,当员工在团建途中意外受伤,这份原本的“福利”,常常使企业陷入工伤认定的争议漩涡——有员工在参与公司安排的素质拓展时骨折,有员工在集体出游途中遭遇车祸,还有员工在年会表演彩排中摔伤。同样是单位出资、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同法院给出的认定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认定为工伤,有的则完全否定。


记者查阅资料看到,有案例显示,曾有企业举办周年晚会,员工在彩排环节不慎受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场晚会并非单纯的娱乐,而是企业强化员工文化认同、提振团队士气、凝聚向心力的核心举措,属于单位主导的正式组织行为,与员工工作存在本质关联,员工受伤源于工作原因,最终认定为工伤。无独有偶,某企业为激励销售骨干,将旅游纳入业绩激励方案,全程承担费用且参与人员需经业绩筛选,员工在旅途中不幸溺亡,法院同样判定这场旅游是工作激励的延伸,与工作内容紧密相连,最终认定为工伤。


但也有诸多案例表明,法院并非总是判决团建中受伤属于工伤范畴。如,某企业组织员工开展烧烤活动,全程以聚餐休闲为核心,员工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法院经审理认定,这场活动与工作毫无关联,不予认定工伤。还有企业组织集体旅游,员工自行选择高风险自费浮潜项目时溺亡,对此,法院也明确不属工伤。


同样是出于强化团队凝聚力初衷的团建活动,并且是集体出行的形式,为何职工受伤后的工伤认定结果天差地别?判断团建与工作的关联,核心标准究竟该如何把握?


文/摄朱兰英


【专业点评】


团建工伤认定需多维度研判


员工参加单位团建活动时受伤、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或视同工伤,核心判定标准为活动与工作是否存在实质关联,司法实践中需结合活动组织目的、员工参与强制性、活动费用承担主体等多维度综合研判,以下聚焦三大实务争议难点展开分析。


一、单位组织团建活动“除外情形”的认定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实务中,区分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核心看活动核心目的与利益归属。若以增强团队凝聚力为核心目的,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的,一般认定为工作原因。若以纯粹休闲娱乐、旅游观光为主要内容,无任何工作安排的单位福利性活动,通常排除工伤认定。


在(2019)沪03行终67号案中,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泰国旅游活动,全程无工作事项安排,其自费参与高风险浮潜项目时溺亡。法院审理认为,该旅游属于纯福利休闲活动,浮潜项目非单位组织、非强制参与,系员工个人自主选择的冒险行为,与工作无任何实质关联,最终认定不予视同工伤。


二、团建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团建场景下认定视同工伤,需准确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认定规则,且该认定标准严于常规“三工”工伤认定条款。“工作场所”可做合理延伸,既包含单位生产经营、办公的核心区域,也包括为保障工作开展的附属区域(如单位食堂等),核心判断空间与履职的关联性;“工作岗位”更强调员工的履职状态,特指员工从事本职工作、执行单位指派任务的具体岗位与工作状态,认定标准更为严格。


若员工在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处于单位安排的活动履职状态,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法可视同工伤。在广西贵港拔河猝死案中,员工李某受公司指派,在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场所(售楼部),参与公司与合作方联合举办的团建拔河比赛,赛后突发疾病猝死,当地人社局依法作出视同工伤认定。


三、团建活动中饮酒行为对工伤认定的排除规则


团建中的饮酒、醉酒行为,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敏感点,法定红线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工伤认定情形,但存在醉酒或者吸毒、故意犯罪、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实务中需厘清两大关键:


一是醉酒并非主观判断的“喝醉”,需以医学诊断报告、公安机关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依据,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二是区分“因醉酒引发事故”和“处于醉酒状态时因其他因素引发事故”。前者如员工因公陪客户饮酒过量引发酒精中毒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后者如员工虽酒后作业,却因工作场所一氧化碳泄漏等重大安全隐患死亡,这类情形不能直接以“醉酒”为由排除工伤认定。

文/周斌


【延伸搜索】


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整理/朱兰英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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