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用人单位过错造成遗属待遇损失应赔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6-04-20 17:17

摘要: 遇到此种情况,可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老鲁于1993年1月至2000年2月间在某公司工作,由公司向老鲁按月发放工资。2021年11月26日,老鲁因病去世。其妻子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查询后发现,老鲁累计的缴费年限不满5年,抚恤金发放月数为3个月的标准。老鲁妻子表示,老鲁在公司工作已达7年,公司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才造成抚恤金档次不对。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老鲁的妻子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遇到此种情况,可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笔者借本文来介绍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一、遗属领取丧葬待遇有法律依据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两项待遇:一是丧葬补助金;二是抚恤金。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符合上述申领条件的遗属,均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关待遇。


二、单位依法缴社保是劳动者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


2025年4月,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了《关于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28号),其中的案例三《病亡职工的遗属能否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抚恤金》中,也指出了这类案例的法律原理: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遗属少领取抚恤金等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差额损失。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法院经受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老鲁去世后,其妻子作为遗属,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老鲁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使其妻子无法足额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公司向老鲁的妻子支付相应的待遇差额。


文/张佶


责任编辑:王枫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以案说法丨工会主席缘何未能获得预...

视点丨辞职信指定了离职日,公司提...

劳动者因岗位取消被解聘,公司认为...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