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考勤表未签字无法要回加班费,工资表中的工作天数成维权关键证据

来源:中工网 作者:吴铎思,马安妮 发布时间:2024-11-03 09:22

摘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马某支付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支付工资等共78153.8元。

考勤记录是证明员工工作时间的重要证据之一,却也不是“万能表”。近日,劳动者马某在主张加班费时,因其提供的考勤记录表无公章、无签字,而未被采信。无望之际,公司提交的带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载明的“工作天数”,成为马某讨回加班费的关键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马某支付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支付工资等共78153.8元。


2022年7月21日,马某入职新疆昌吉某铝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工聘用协议》,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加补贴,试用期为3个月。协议期满后,铝业公司并未和马某签订劳动合同,其间,马某一直工作到2023年4月27日。当天,他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之后,马某因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原因,向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铝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等。仲裁裁决铝业公司支付马某拖欠工资等。而对于加班费的主张,马某虽然提供了考勤表,却因无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盖章或签字,被视为无效,不予支持。马某不服,又诉至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铝业公司提交的双方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载明的金额及工作天数:马某2022年12月出勤31天、1月出勤21.5天、2月出勤28天、3月出勤29天,可以证明马某存在休息日加班且铝业公司未安排补休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铝业公司应向马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6153.8元。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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