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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6.5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上传或提供的内容若非用户原创,用户应保证其已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6.6 用户均应保证其在劳动报上发表、上传或向劳动报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会、图片、文字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不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劳动报有权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劳动报发现或者第三方主张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涉嫌违法或侵权的,劳动报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站的相关规范对侵权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理方式,并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给劳动报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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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用户确认向劳动报提供内容、素材前,已经明确知晓并认可劳动报的稿费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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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劳动报无法保证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不保证网络服务不会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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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劳动报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5 用户因第三方如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系统不稳定性及类似原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劳动报不承担责任。

7.6 上述免责声明适用于任何非因劳动报过错导致的不履行、错误、疏忽、中断、删除、缺陷、操作或传输迟延、电脑病毒、通信线路故障、失窃或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或使用

(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7.7 对于劳动报向用户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劳动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 劳动报向用户免费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

(2) 劳动报向用户赠送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

(3) 劳动报向收费网络服务用户附赠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

7.8 劳动报保留在任何时候不经通知进行以下任何行为的权利:

(1) 基于任何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2) 修改或变更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适用规则、规范或条款;

(3) 在进行定期或非定期维护、错误纠正或其他变更所必须时,中断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


八、法律责任


8.1 用户理解并认可,劳动报为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在使用劳动报时,请用户自行对内容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用户须为自己注册账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用户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承担因账号使用、运营、管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劳动报无法且不会对因用户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发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以其他不当的方式使用劳动报服务,请立即举报或投诉,劳动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8.2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劳动报将依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则等加以合理判断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任何人士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并依据法律法规保存有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8.3 若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或其他在劳动报上从事的行为侵害他人利益并引发第三方的任何索赔、要求或赔偿的,需由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用户应负责赔偿并使之免受损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解费用、罚款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支出费用。

8.4 若劳动报发现有用户不当使用用户账号或有用户账号被他人举报投诉时,劳动报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删除相关内容,并视用户行为情节对违规账号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部分或全部订阅用户、限制或禁止使用全部或部分功能、账号封禁甚至注销,并有权视具体情况而公告处理结果。

8.5 如因劳动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劳动报同意对由此造成的用户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报对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


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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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包来包去”,承诺一拖再拖,劳动者发问:讨回9200元酬劳怎么就这么难?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 发布时间:2024-10-16 09:42

摘要: 讨回9200元酬劳怎么就这么难?

连日来,受“沪七条”楼市新政和“以旧换新”政策等利好政策影响,家装行业迎来新一轮利好,但从事家装设计的陈女士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近日,她找到本刊反映,称所服务的上海境远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境远公司)拖欠其2个月工资,且至今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在讨薪过程中还意外被告知,不仅是她本人,就连多次沟通的直属领导,也就是自称为该公司设计总监的朱先生,都不属于该公司员工。一头雾水的陈女士只能选择向媒体求助,希望记者能帮助她要回本该属于她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自述

干了两个月却成“义务工”?

设计总监百般推诿拒付酬劳


接到陈女士的求助电话后,10月9日14时,记者与陈女士见上了面。陈女士自述,她原先在地产行业打拼,市场不景气后,她转向家装行业,并在BOSS直聘上找到现在的工作。6月19日,自称境远公司招聘专员的华先生,向陈女士发出了家装设计师助理岗位的面试邀约。当天下午,陈女士添加了华先生的微信,华先生转手将陈女士的微信推给境远公司设计总监朱先生,陈女士和朱先生在线上互相了解了基本情况后,约定次日13时到公司所在地徐汇区吴中东路508号面试。


“到了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把我引导到一间洽谈间等待,其间给了我一张印有境远公司字样的登记表,让我填写个人信息。”陈女士说,面试过程比较简单,朱总监了解完她的基本情况后,介绍了行业现状及薪资待遇。“朱先生表示,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算上设计提成和施工图设计中标(成交)提成等,一个月最低拿7000元没问题。”双方随后口头约定,陈女士于6月23日正式到公司报到上班。


陈女士说,入职后每月15日为发薪日,试用期2个月,过了试用期公司为其缴社保,工作性质为弹性工作制,不需要打卡。入职第一天,境远公司的一名前台人员为她录入了脸部信息,方便其刷门禁。她的办公工位在朱先生的办公室,主要工作内容是上门为客户量房、约业主跟单,以及根据客户要求做装修方案等。


6月30日晚,朱先生通过微信向陈女士索要身份证复印件,称下个月让境远公司帮她缴纳社保。7月13日,朱先生又称,等陈女士画完一名业主家的施工图后再兑现缴纳社保承诺。


7月17日,过了约定发薪日两天后,陈女士仍不见工资到账及社保缴费记录,遂用微信提醒朱先生“工资别忘了打”,一番讨价还价后,朱先生于7月17日向陈女士微信转账6月份工资620元。


“我的社保账户里一直没有缴纳记录,我就没有把施工图交给朱先生。想着后面一边工作一边讨要。”陈女士说,朱先生在7月提出要做“网络订单”,有时候安排她独自上门,有时候跟随朱先生。“这些单子上的业主都没和我们预约过,是我们自己主动上门的。进门时大部分是自报境远公司的抬头,偶尔也有单子报其他公司。”陈女士说。


到了8月,因为家装行业“太卷”,朱先生将陈女士的本职工作从家装设计师助理调整为短视频编导,专门为其拍摄、剪辑短视频,并发布在互联网上。从陈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上可以看到,8月5日晚,陈女士通过微信询问“消失”一天的朱先生是不做家装了吗,接着询问自己今后要做什么、是否也不用去公司等。朱先生回复说,“和老板谈自媒体”“你跟其他部门还是和我做自媒体”“跟我做自媒体吧,适合你的”“这几天你线上先学学剪辑配音”等。随后,陈女士跟着朱先生在施工工地及境远公司办公室拍摄了大量视频素材。


8月12日,见自己的社保账户仍没动静,陈女士再次提醒朱先生缴纳社保。朱先生回复“你把资料给我,我叫财务弄一下,我们不骗人的”。8月15日至16日,见7月、8月两个月工资未到账,入职以来社保也未缴纳,陈女士又一次向朱先生讨要。朱先生对此大发雷霆,并以老板没有给他发工资、老婆怀孕心情不好、带老婆去医院产检等理由搪塞,并放言“既然你那么计较,我们好合好散”。


尔后,双方就工资及社保等在微信上进行协商,朱先生称“最多一共8000元,你愿意,写条子结账”“社保你可以去告”。陈女士表示,如果能拿到8500元就双方了事,但双方至10月9日前一直未谈拢,陈女士也未拿到应得的欠款。


境远公司竟成坝零公司

陈女士称自始至终没听过


采访中,陈女士透露,她在收集相关材料时发现,曾在BOSS直聘上以境远公司向她发送面试邀约的华先生,所在公司却变成了上海坝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坝零公司),华先生的职务也成了坝零公司的客服总监。


由于BOSS直聘中的聊天记录只能保存30天,现在已经无法找回6月的聊天记录,故记者无法验证当时的具体情况。从能保存1年的求职记录中的“沟通过”一栏,记者确实看到坝零公司客服总监华先生在列。记者查询发现,坝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自称境远公司的设计总监朱先生。


不过,陈女士肯定地表示,从面试到离职,她根本没听说过坝零公司,上班地点和工作内容也全部和境远公司有关。“朱总监压根就没跟我说过坝零公司,如果当时是坝零公司这样的不知名小公司邀请我面试,我去都不会去,我只选择到大公司面试。”陈女士强调,朱先生一直都以境远公司的名义安排她工作,而且她的工资就是境远的老板支付给朱先生,再由朱先生发放给她。


记者调查

境远公司称不知情坚称“我们公司没有姓朱的”


10月10日16时许,记者前往徐汇区吴中东路508号了解情况。进门后,记者询问一名前台“朱总监是否在公司”,前台回复“他不在”,并询问记者是否预约过。当记者亮明身份并将朱总监全名说出后,一名自称负责公司家装板块的吴店长立刻表示“没有这个人”,前台随即改口称没有此人,并表示之前记者询问时没有说全名,才有如此回复。


记者向吴店长简单介绍了陈女士的经历和诉求后,吴店长表示,境远公司是总部直营模式,所有员工都会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她自始至终没见过朱先生,更不认识,也没有见过陈女士前来上班。至于负责招聘的华先生,她也不认识,称公司负责招聘的姓魏。


为证明境远公司与记者所提的三人均无关系,吴店长向记者展示了一个名为“境远官方微信群”的实名制群聊,在里面搜索朱先生、华先生和陈女士三人均未找到。


吴店长表示,她会将此事向境远公司总部反馈,并于次日中午前给记者回电。


境远、坝零为合作关系

境远公司会协助解决薪资纠纷


10月11日上午11时许,吴店长给记者回电。她表示,朱先生代表坝零公司,与境远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自2024年6月1日起,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市场营销推广,开发本地家装市场。9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有关“视频内容策划制作”方面的合作协议。9月27日,双方签订解除合作协议。


记者在吴店长提供的解除协议上看到,协议第三条明确了乙方(坝零公司)此前在甲方(境远公司)位于吴中东路508号的办公室内共享办公,即日起禁止乙方此类人员在甲方办公室停留。乙方人员的薪资、社保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劳资纠纷,乙方须限期解决,并保证不牵涉甲方。


电话中,吴店长指出,朱先生不能打着境远公司的旗号招聘任何人,因为他所招聘的员工都由他自己发工资。她还向记者承诺,会与陈女士进一步沟通,协助陈女士解决与朱先生产生的薪资纠纷。


朱先生拒绝回应

并以污言秽语辱骂记者


10月11日下午,记者拨通了陈女士提供的朱先生电话,准备对相关事实作进一步求证,但记者刚表明身份就被挂断电话。


记者再次拨通朱先生的电话,一再表明来意是调查事实,朱先生却不分青红皂白地对记者开骂,污言秽语不断,并扬言记者有本事可以报警。


朱先生玩起“失踪”

境远公司称三方约期协商解决


10月11日,记者将陈女士的诉求转告给吴店长,吴店长称要与陈女士进一步沟通。陈女士表示后续的沟通已交由其母亲负责。在记者的反复督促下,10月12日11时16分,境远公司的吴店长给记者发来消息称,已和陈女士母亲协商一致,10月13日前陈女士能拿到拖欠的工资总计9200元。


本以为事情终将得到圆满解决的陈女士没有料到,10月12日16时57分,吴店长通过微信向记者表示:“今天一天都没有联系上朱先生。”她说,境远公司出于情面向陈女士给付9200元,需要朱先生本人到场,但没联系上朱先生,给钱这件事只能再等等。“我们也着急找朱先生,配合好陈女士。”吴店长称,在朱先生这位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境远公司将钱给到陈女士,就会造成境远公司和陈女士存在关系的误解。吴店长表示,公司总部的许总对此事非常关注,指示一定要将此事解决好。公司也将对朱先生这一行为进行追诉。


10月13日10时18分,吴店长再次向记者发消息称,朱先生仍旧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换电话号码再拨打其电话则遭来一通谩骂。她再次表示境远公司会配合解决此事,朱先生这一行为对公司造成很大的名誉损失。记者建议吴店长可报警处理,请警方出面解决。


当天11时22分,吴店长向记者发来截图称已向徐汇公安报警。记者同步将情况告知陈女士后,她表示,当天多次在朱先生所在的业主设计施工群中看见其发言,并称其出现在长宁区黄金城道99弄虹桥城市花园的一处施工现场。


记者随即将这一线索告知吴店长,吴店长立刻表示“我们没有任何他的工地”,后记者将带有“境远装饰”四字的现场照片发送给吴店长,表示只是告知朱先生动向,吴店长随即称立刻派人前往。


10月14日,在记者再三追问下,吴店长反馈称已和朱先生约好,于10月15日或16日三方协商解决。本报将持续关注最新进展。


律师解读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对维权关系重大

劳动者应注意证据留痕


朱某以境远公司总监的名义招聘陈女士,并口头和其约定了工资、社保缴纳、试用期等待遇条件但一直没有履约。记者调查发现,朱某并非境远公司员工,实际为境远公司合作单位坝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坝零公司与境远公司签署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境远公司不负担坝零公司招录人员的工资。当初以境远公司招聘专员身份联系陈女士的华某,在BOSS直聘上的头衔则悄然变成了坝零公司客服总监,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也已无法找回。这些情况,让此前不知内情的陈女士一度失去了维权方向——境远公司不认账,应该向谁确认劳动关系和主张劳动报酬?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姣钰就本案进行解析认为,陈女士无法证明她实际接受境远公司的管理,但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期间持续接受朱某的直接工作安排。实务中,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企业高管等与企业存在特定关系的人员开展招聘工作,其所招聘的劳动者从事工作又与该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即便企业抗辩属于个人招聘,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基本要素的情况下,也存在认定该企业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较大可能性。陈女士如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将坝零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


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缩减用工成本,会采用包括不限于不签署劳动合同或直接签署民事合同、通过合作、外包、层层分包等意图混淆劳动关系等手段,来逃避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在求职应聘时屡屡“踩坑”,不仅没有获得招聘时承诺的优厚待遇,还常常因为无法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维权中受挫。


对此,汪姣钰提示:尽管求职心切,劳动者在寻找心仪工作、准备入职时,不要忘记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充分了解所应聘的企业资质。劳动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企业的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避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因为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主体而走弯路。


第二,督促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也是发生纠纷后用以维权的关键证据,企职双方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各执一份。如果企业提供了《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等民事合同文本,或是要求签署不注明用人单位的空白文本,建议及时提出疑问,保存相关书面、录音证据。劳动者对于企业提供的材料均需要仔细阅读、审慎签字。


第三,注重应聘入职工作期间证据留痕。当前,企业不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然常见,面对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双方间存在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为避免维权时“举证不能”,建议劳动者注意留存受到企业管理、由企业发放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企业向自身送达规章制度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应的微信、钉钉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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