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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6.5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上传或提供的内容若非用户原创,用户应保证其已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6.6 用户均应保证其在劳动报上发表、上传或向劳动报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会、图片、文字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不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劳动报有权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劳动报发现或者第三方主张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涉嫌违法或侵权的,劳动报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站的相关规范对侵权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理方式,并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给劳动报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

6.7 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用户相关的权利或者未按照“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使用载于劳动报的内容的,用户同意授权劳动报或劳动报指定的代理人代表劳动报自身或用户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第三方提出警告、投诉、发起行政执法、单独提起诉讼、进行上诉或谈判和解,并且用户同意在劳动报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参与共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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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劳动报无法保证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不保证网络服务不会中断。

7.3 劳动报不保证为方便用户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劳动报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劳动报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5 用户因第三方如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系统不稳定性及类似原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劳动报不承担责任。

7.6 上述免责声明适用于任何非因劳动报过错导致的不履行、错误、疏忽、中断、删除、缺陷、操作或传输迟延、电脑病毒、通信线路故障、失窃或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或使用

(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7.7 对于劳动报向用户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劳动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 劳动报向用户免费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

(2) 劳动报向用户赠送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

(3) 劳动报向收费网络服务用户附赠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

7.8 劳动报保留在任何时候不经通知进行以下任何行为的权利:

(1) 基于任何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2) 修改或变更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适用规则、规范或条款;

(3) 在进行定期或非定期维护、错误纠正或其他变更所必须时,中断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


八、法律责任


8.1 用户理解并认可,劳动报为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在使用劳动报时,请用户自行对内容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用户须为自己注册账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用户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承担因账号使用、运营、管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劳动报无法且不会对因用户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发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以其他不当的方式使用劳动报服务,请立即举报或投诉,劳动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8.2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劳动报将依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则等加以合理判断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任何人士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并依据法律法规保存有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8.3 若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或其他在劳动报上从事的行为侵害他人利益并引发第三方的任何索赔、要求或赔偿的,需由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用户应负责赔偿并使之免受损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解费用、罚款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支出费用。

8.4 若劳动报发现有用户不当使用用户账号或有用户账号被他人举报投诉时,劳动报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删除相关内容,并视用户行为情节对违规账号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部分或全部订阅用户、限制或禁止使用全部或部分功能、账号封禁甚至注销,并有权视具体情况而公告处理结果。

8.5 如因劳动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劳动报同意对由此造成的用户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报对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


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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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前遭劝退,稀里糊涂签了辞职书,本报助力员工成功拿回补偿款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 发布时间:2024-07-10 08:32

摘要: 遇到签名须审慎,证据意识很重要。

近日,本报信访室接到曹先生的求助电话称,他所供职的上海享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享友家)招聘时承诺周末双休且不加班,可他实际工作后却天天加班,且没有加班费,就连社保也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在缴纳。“转正”前夕,他被公司哄骗,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当他感觉被骗再找公司理论时,公司却拿着这份证明表示:“是你主动离职,无论你找哪个律师都是输家。”无奈之下,他找到了本报寻求帮助。


记者调查:

招聘时称“不加班”,入职后加班成常态


7月1日,记者与曹先生取得了联系。曹先生称,饱受加班之苦的他从上家公司辞职后,于今年3月28日进入享友家,成为一名渠道经理。


曹先生的劳动合同显示,他与享友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从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试用期两个月,标准工时工作制。双方约定,曹先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及公司各类带薪休假,享友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曹先生加班,但必须安排曹先生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如果曹先生主动要求加班,则需报公司批准。在薪酬上,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底薪7000元,补贴1000元,另有绩效2000元。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以该月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此外,劳动合同还补充规定了绩效考核要求,为每个月至少开一单。


曹先生满怀期待地前去公司上班不到一周,就感觉到公司实际情况与招聘时所称的“双休”“不加班”大相径庭。“天天加班,周末加班,节假日加班,还不给加班费!”曹先生向记者说道,“劳动合同里约定的绩效要求是一个月开一单,但是我们的蔡经理为了冲业绩,要求我们每个月要至少完成两三单。”


曹先生还说,员工长期被迫加班还体现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间上。“蔡经理要求我们每天早到15分钟,即9:15到公司开会;每天晚上也要求加班一至两小时后才能下班。”



加班不给加班费,社保缴金不按实际工资缴纳


曹先生向记者提供了4月至5月期间的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记者从他与蔡经理的聊天记录中看到,5月3日19:15,蔡经理通知曹先生次日早上开会,并要求他开完会再去拜访客户。而在另一个17人的微信群“享友家黑骑士团队”中,包括曹先生在内的所有销售人员每天会在群里发布自己当天的日报,以及次日调休及需要外出带人看房的报备。记者看到,曹先生在4月4日、5月1日、5月18日等多个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报送了当日的工作量。比如,曹先生在5月1日当天拨打了41个有效电话,分别约谈和拜访了1组客户,谈成了1位意向客户等。


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曹先生每日打卡上下班及休息情况时,他坦言,已于5月21日被公司辞退,他每天上下班时间、时长,包括加班天数、时长等信息已经无法导出。“公司把我辞退后,同步把我踢出了企业微信群,具体打卡信息已经查看不到,现在只有这几张上下班打卡截图。”曹先生说,“这两个月休息天数屈指可数,相当于做六休一,而且都是周一调休,由领导安排休息,不能自行决定,有时候上9天才允许我们休1天。”


曹先生表示,比加班更令他气愤的是,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经曹先生初步统计,他入职不到两个月时间,累计在应支付三倍工资的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在应支付两倍工资的休息日加班15天。但曹先生直到被辞退也未收到应得的加班费。


此外,曹先生还说,公司没有为他缴纳3月的“五险一金”,4月和5月份税前工资均超过1万元,“五险一金”却按照上海市社保缴纳基数下限7310元的标准来缴纳。



在公司发表不当言论,试用期结束前夕“被辞职”


5月19日,看到“友商”有了“新动作”,曹先生想着和同事们一起思考和竞争企业“撞客”的应对办法,便在群里发送了这么一段话:“这个月××公司找了银行合作出资,全额垫付客户的装修款,现在他们浦东的区域数据比我们多且精准,其他区域数据相差不大,浦东地区和××公司竞争,难度相对加大了一些。”没想到,本是好心好意为公司着想的一件事,竟成了他被公司辞退的导火索。“当天就被我所在的小组长告知,蔡经理转达了公司曹总监的意思,即他非常介意员工在群里将自己公司和其他公司作比较。”


距离试用期满还有一周,5月21日,公司人事李女士在当天下午通过微信告诉曹先生,“这个事情不能在群里说,会影响到大家”,并把他叫到办公室,告诉他公司已经做出辞退决定,由于他的试用期不满两个月,所以辞退后没有补偿。随后李女士给了他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要求他在上面签字。“我不懂劳动法,当时也没有据理力争,在公司哄骗下稀里糊涂签下了名字。”


5月23日,曹先生得知另一名没有开单的同事也被公司辞退,但得到了4000余元补偿金后,气不过的他给李女士打去电话质问。从曹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清晰地听到,李女士称因曹先生在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发表不当言论等原因,公司决定对其作出劝退处理。曹先生当即反驳说“我开了一单”,但李女士回复说,“你开了一单对公司来说是不达标的”,曹先生又质问“公司那些不达标的走了没有”,李女士回复“走了啊,我都在劝退”。争执中,李女士直接打断曹先生的发言,表示“那你申请劳动仲裁,没问题的。”


曹先生表示,劳动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绩效标准为每月开一单。他在4月12日和5月6日分别开单成功,蔡经理均在群里发了喜报以示祝贺。此外,在一张印有24名员工名字的“享友家光荣榜”上,5月份曹先生的排名位列第13位。


6月7日,曹先生向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要求享友家支付加班工资6678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500元。


企业回应:

加班全凭自愿且全部给予调休

劳动者试用期内主动离职当然无赔偿


7月4日傍晚,记者来到位于长宁路上的享友家办公地点进一步了解情况,享友家的曹总监和蔡经理接待了记者。


曹总监一边让人事李女士拿出曹先生签过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边解释说,当时曹先生是在有摄像监控的情况下,主动签了这份证明。当记者提出能否出示相关录音录像时,曹总监表示拒绝。“作为成年人不可能不认字,(这份协议)总共三行半,无论你找哪个律师都是输家。”曹总监说,在曹先生两个月不到的试用期内,他和经理曾多次找曹先生谈话。最后一次谈话在5月21日前后,谈话内容并非是其自愿离职的事情,而是结合曹先生近期工作量不足的情况,要求他做好反省。谈话后,曹先生就自己主动提出离职。


蔡经理表示,曹先生离职当天是好聚好散地离开,还向其表示了感谢。曹先生是在离职后得知另一位离职同事拿到补偿才“跳起来的”。曹总监解释,拿到补偿的是一名过了试用期的正式员工,他虽因业绩不达标被辞退,但囿于其是正式员工,公司给予了一些补偿。


对于记者提出的绩效不合格的问题,公司未正面回复,始终强调“不是我让他离开的,而是他自己要离开的”。曹总监表示,公司劳动合同规定的绩效指标确实是一单,曹先生也达到了要求,但他的单子都是同事帮忙完成的,他没有独立完成订单的能力,且曾在半个月内带了4组公司最忌讳的高抵押客户到公司面谈。


至于不当言论,曹总监和蔡经理表达的意思与曹先生给记者所示的微信聊天截图有所出入。蔡经理认为,曹先生在微信群里说别的公司好,是在蛊惑人心。“即使情况如此,我也没有提及将其处理。”曹总监补充说道。


记者又提出了加班问题,曹总监表示,房地产行业周末和节假日加班谈业务在所难免,他们属于弹性工作制,没有硬性打卡要求。员工每次加班后,公司都会安排他们调休,节假日不会强制加班,员工不加班也不会扣钱。


针对曹先生所说“五险一金”不按实际工资缴纳,曹总监回复,公司是2023年刚成立的新公司,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次年的缴费基数可按照上海职工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缴纳。


此外,对于曹先生提供的一段5月23日人事李女士和他的通话录音,曹总监表示,通话时间是曹先生离职之后,公司已和他无劳动关系,没必要回应。


最新进展:

享友家同意赔付曹先生1万元

曹先生同意撤诉


在本报的介入下,7月5日中午,曹先生与享友家就加班费和补偿金等问题达成和解。曹先生表示,享友家董事长蒋先生当天给他发消息称“晚上来拿钱”。


当晚7:30,曹先生从享友家拿到了1万元现金,并承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撤诉申请。


当晚8:30,曹先生通过微信向记者发来了从享友家拿回的1万元现金的照片,再次向记者表示了感谢。


律师点评:

遇到签名须审慎,证据意识很重要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先广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很高兴看到本案能有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他同时想借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


一、劳动者应审慎签名,签字前应看清文件内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表单、协议等文本上签字时,应当充分留意相关条款的含义,避免在不利于己方或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文本上签字,否则,一旦落笔签名了,就可能处于被动的局面。就如同本案一样,曹先生在一个含有自己辞职意思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签了字,导致后面维权困难。对曹先生而言,要证明其签字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可以主张该份文件无效,但这很难举证。此外,曹先生要想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该文件,也非常困难。因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等对涉及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上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曹先生在含有自己辞职意思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字确认,对辞职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曹先生以自己不懂劳动法和在公司哄骗下稀里糊涂签了名,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类型,故不能适用“重大误解”撤销该份文件的条款。


二、劳动者应有证据意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加班费纠纷也是常见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难获支持的原因多集中在不能举证加班事实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可知,加班费纠纷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工作的,劳动者应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如微信沟通记录、邮件沟通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记录等等,以印证加班事实的存在,避免维权时拿不出有效证据的不利局面。


摄 影:李成溪
责任编辑:陈恒杨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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