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注册
忘记密码

注册协议


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6.5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上传或提供的内容若非用户原创,用户应保证其已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6.6 用户均应保证其在劳动报上发表、上传或向劳动报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会、图片、文字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不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劳动报有权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劳动报发现或者第三方主张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涉嫌违法或侵权的,劳动报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站的相关规范对侵权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理方式,并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给劳动报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

6.7 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用户相关的权利或者未按照“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使用载于劳动报的内容的,用户同意授权劳动报或劳动报指定的代理人代表劳动报自身或用户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第三方提出警告、投诉、发起行政执法、单独提起诉讼、进行上诉或谈判和解,并且用户同意在劳动报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参与共同维权。

6.8 劳动报所转载、链接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6.9 劳动报对于用户所发布的内容仅代表用户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劳动报的立场和观点,用户作为内容的发表者或上传者,应自行对其发表或上传的内容引发的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纠纷、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应由用户自行负责妥善解决。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6.10 用户确认向劳动报提供内容、素材前,已经明确知晓并认可劳动报的稿费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

6.11 劳动报尊重用户署名权,在使用用户提交或上传的内容时,按照用户提交或上传内容时所提供的署名形式进行署名。若劳动报认为用户署名形式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劳动报可要求用户修改署名形式;若用户拒绝修改的,劳动报有权拒绝展现用户署名。


七、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劳动报无法保证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不保证网络服务不会中断。

7.3 劳动报不保证为方便用户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劳动报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劳动报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5 用户因第三方如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系统不稳定性及类似原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劳动报不承担责任。

7.6 上述免责声明适用于任何非因劳动报过错导致的不履行、错误、疏忽、中断、删除、缺陷、操作或传输迟延、电脑病毒、通信线路故障、失窃或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或使用

(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7.7 对于劳动报向用户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劳动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 劳动报向用户免费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

(2) 劳动报向用户赠送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

(3) 劳动报向收费网络服务用户附赠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

7.8 劳动报保留在任何时候不经通知进行以下任何行为的权利:

(1) 基于任何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2) 修改或变更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适用规则、规范或条款;

(3) 在进行定期或非定期维护、错误纠正或其他变更所必须时,中断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


八、法律责任


8.1 用户理解并认可,劳动报为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在使用劳动报时,请用户自行对内容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用户须为自己注册账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用户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承担因账号使用、运营、管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劳动报无法且不会对因用户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发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以其他不当的方式使用劳动报服务,请立即举报或投诉,劳动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8.2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劳动报将依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则等加以合理判断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任何人士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并依据法律法规保存有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8.3 若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或其他在劳动报上从事的行为侵害他人利益并引发第三方的任何索赔、要求或赔偿的,需由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用户应负责赔偿并使之免受损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解费用、罚款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支出费用。

8.4 若劳动报发现有用户不当使用用户账号或有用户账号被他人举报投诉时,劳动报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删除相关内容,并视用户行为情节对违规账号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部分或全部订阅用户、限制或禁止使用全部或部分功能、账号封禁甚至注销,并有权视具体情况而公告处理结果。

8.5 如因劳动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劳动报同意对由此造成的用户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报对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


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我已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

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如何审查?

来源: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4-04-27 14:01

摘要: 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苏某某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于2022年10月10日解除,双方均未就该项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相较劳动者原工资标准明显偏低,此时法院是否应当对该约定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观点分歧,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劳动者薪资差距的增大,这一观点分歧日益凸显。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该案例入选2023年度上海法院“100个精品案例”


案情


苏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苏某某从事技术类工作,工资为45,000元/月。双方另签订《保密合同》,其中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系关于“保密方式”“专有服务和不竞争”“保密期限”“保密费和竟业禁止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的条款,主要内容为:苏某某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4个月的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竟业的业务,科技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月)向苏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负有竟业禁止义务的苏某某如违反本合同,应当一次性向科技公司支付数额为100万元的违约金。


苏某某于2021年7月8日从科技公司离职,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6月15日,科技公司按2,590元/月标准向苏某某支付十二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中科技公司支付最后一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


后苏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按照其离职前正常工资标准(45,000元/月)的30%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差额、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支付额外3个月的解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经审理,仲裁委裁决确认科技公司与苏某某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于2022年10月10日解除;科技公司应支付苏某某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差额120,010元;对苏某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科技公司、苏某某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诸法院。


一审审理中,科技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且科技公司一直按约定标准支付苏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苏某某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差额。


苏某某称,仲裁裁决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根据其离职时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计算周期是截至每个月的9日,其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实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故要求科技公司支付4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照其离职前正常工资标准(45,000元/月)的30%计算,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11月9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54,000元。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时间。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苏某某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于2022年10月10日解除,双方均未就该项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视为认可该项裁决结果,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于2022年10月10日解除,故苏某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1月9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合《保密合同》的签订时间、竞业限制期时长、苏某某的正常工资和违约金数额等因素,一审法院采纳苏某某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30%,即13,500元/月的标准作为其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这一主张。根据在案证据,科技公司已按2,590元/月标准支付苏某某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还应支付苏某某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差额120,010元。双方之间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的原因在于科技公司自2022年6月15日以后超过3个月未支付苏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直至2022年10月10日竞业限制协议解除,苏某某一直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科技公司应支付苏某某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1,741.38元。


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向苏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及时间。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依照双方之间《保密合同》约定的标准,即2,590元/月支付。对此,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包括苏某某在内的同一批入职人员使用该科技公司事先拟定并反复使用的竞业限制条款,故科技公司与苏某某之间《保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依法属于格式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前述竞业限制条款,科技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苏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而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月,仅为苏某某离职前正常工资标准(45,000元/月)的5.8%。上海二中院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是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的一种补偿,也是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保密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显著低于苏某某的正常工资水平,系某科技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减轻自身责任;《保密合同》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为24个月以及苏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为100万元,将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失衡状态,有违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综上,上海二中院认定科技公司与苏某某之间《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约定无效,在此情况下,科技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定标准支付苏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这一规定,苏某某主张以其月平均工资的30%即13,500元/月的标准作为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时间。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科技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支付最后一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截至2022年10月10日,科技公司已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此时苏某某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其与科技公司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苏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依法发生解除双方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的效果,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于2022年10月10日解除,并无不当。科技公司上诉就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时间提出异议,主张依照双方之间《保密合同》第九条“若甲方(即某科技公司)未按约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则乙方(即苏某某)的竞业禁止义务免除”之约定,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已于2022年6月1日解除。对此,上海二中院认为,科技公司在2022年6月15日之后虽未继续定期向苏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也并未向苏某某明确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苏某某无从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解除,在此情况下,苏某某按照双方之间《保密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主张科技公司继续支付相应对价,亦具有合理性。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于2022年10月10日解除,科技公司未就该项裁决内容起诉,亦应视为认可该项裁决结果。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立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现实情况、价值导向等,笔者认为应当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提出以格式条款路径认定相关约定的效力,并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合理性审查的裁判分歧


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作出的明显偏低的约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严格按约定执行”和“按最低标准补足”两种裁判模式。


(一)“严格按约定执行”模式


这一模式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严格文义解释的结果,即认为只有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补偿标准。


(二)“按最低标准补足”模式


这一模式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低补偿标准,二是在劳动者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或者地方性规定确定的特别标准)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间择一高者作为最低补偿标准。


二、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合理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一)法益层面:基本人权优位


作为竞业限制制度适用对象的高级技术人员等掌握商业秘密的特定人员,一般而言具有工作内容专业化、工作技能特定化等特点。这种工作特点决定其离职后短期内难以在其他岗位获得同等质量的就业机会,竞业限制对其收入的影响通常较为严重。本案中,苏某某是智能制造领域的技术人员,其“高薪”背后是极高的专业沉淀成本,其就业选择相对较为狭窄,竞业限制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其收入水平。


由此可见,择业自由事实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实质上也是对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受损的补偿。就法益位阶而言,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经济补偿涉及的则是企业的一般财产权益,生存权和发展权显然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益,应当受到倾斜保护,由此构成对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正当性基础。


(二)法理层面:契约正义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合理性审查的法理依据。然而,应当注意到,契约自由原则包含至少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决定是否缔约的自由;二是选择相对方的自由;三是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如果缔约双方存在明显的地位差异,弱势一方不具有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则形式意义上的缔约自由可能导致实质意义上的非正义结果。此时,有必要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以实现契约正义。


本案中,苏某某与科技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在苏某某入职时签订,且该保密协议是科技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并非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极有可能存在劳动者为保有工作机会而不得已地迁就用人单位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情况。事实上,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苏某某原工资标准的5.8%,显然无法构成对其择业自由受损、收入水平降低的有效补偿。因此,基于对契约正义的追求,有必要对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控制,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劳动者的契约自由。


(三)法效层面:限制负外部性


竞业限制制度本质上就是限制负外部性的结果:劳动者离职后,基于其择业自主权实施的竞业行为可能构成对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的侵害,如任由劳动者自由择业,则可能助长企业高薪挖角、劳动者恶意跳槽的行为,损害竞争秩序;为限制此类负面效应,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作出适当限制。


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如果不对此种权利加以必要规制,则可能引发其他负面效应。本案中,法院明确某科技公司应当按照13,500元/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科技公司即停止支付经济补偿并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可见对苏某某进行竞业限制事实上并不具有绝对的必要性。由此,对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要求用人单位在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时付出合理的经济成本,能够以财务成本杠杆撬动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进行审慎的成本收益评估,从而限制竞业限制在非必要情形下的适用,最大程度降低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侵害。


三、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合理性审查的裁判模式构建


(一)启动条件:约定标准低于法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进行合理性审查,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超出合理范围的竞业限制义务。因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的竞业限制义务仅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造成部分影响,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也仅是针对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可得收入减少部分的补足。基于上述理由,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将法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设定为劳动者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


一般情形下,法定标准构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合理标准,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则应当启动合理性审查。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此处的法定标准不仅指向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确定的通用标准,也指向地方性规定中设定的特别标准。


(二)审查机理:依托格式条款相关规定


进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不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此,应当认为,劳动合同仍属民事合同的范畴,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原则,司法机关不宜直接介入合同内容的确定,仅能够否定相关不合理约定的效力,排除相关不合理约定的适用。


考虑到对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法理依据是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处于劣势状态、欠缺个别商议劳动条件之可能,与否定格式条款效力的法理依据相似,本案判决最终采用格式条款路径完成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审查和不合理约定的排除适用,即依托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约定进行合理性审查,在认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约定构成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排除相关约定标准的适用,进而适用法定标准。


(三)判断标准:依据个案情况实质审查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不具备与用人单位进行实质性协商的能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时,也难以构成对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受损的有效补偿。同时也应当注意到,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和工作选择的多样化,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受竞业限制的影响程度难以一概而论,法定标准仅在一般情形下构成经济补偿的合理标准,在个案中仍应当依据个案情况对相关约定是否无效格式条款作出实质审查。


责任编辑:李佳敏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被困在竞业协议里的年轻人,如何脱...

被困在竞业协议里的年轻人,如何脱...

职工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应承担相应...

APP
申工社
劳动报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