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隐婚”入职起争议 职工单位均叫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3-12-21 12:57

摘要: 用人单位认为她当初入职时隐瞒了婚姻情况,用欺诈手段获得了劳动合同,为了惩罚她,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以往,职工喊冤叫屈碰到过,用人单位叫苦连天的也碰到过,这一次,本报却碰到一件“奇葩”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竟然双双叫屈。


劳动者小晴率先开口,今年9月,她成功应聘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工作。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她填写婚姻状况,已经结婚的她担心用人单位不用已婚女性,求职心切的她便填了未婚。顺利入职后,小晴工作认真,受到了同事好评。但2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享受女职工孕期特殊待遇,她便向用人单位述说了情况,递交了医院的检查证明,但用人单位了解了情况后,认为她当初入职时隐瞒了婚姻情况,用欺诈手段获得了劳动合同,为了惩罚她,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小晴说,如果她当初如实告知自己已婚未孕情况,用人单位还会聘用她吗?她只是为了工作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而己。


用人单位人事负责人则认为,小晴应聘的岗位为置业顾问,工作强度较大,对应聘者的身体素质和工作时间都有很高的要求,孕妇根本不能胜任该项工作。如果小晴应聘时如实告知婚姻状况,公司确实会从实际出发,不聘请其为公司工作,但小晴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剥夺了公司的选择权,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解除小晴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这个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什么呢?一般而言,应该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劳动者的婚姻状态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因此,小晴也不存在使用欺诈手段获取劳动合同的行为。


曾云鹏表示,劳动者确实是被冤枉了,用人单位叫冤枉却不正常。用人单位如果将女职工婚姻状况纳入用工条件,就有明显的歧视意味。而女职工怀孕,更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怀孕女职工只要没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最后,曾云鹏希望当事双方冷静下来,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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