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入职某公司时,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标准工作时间,我必须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当我主张加班费时,公司又说对我适用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加班费一说,并拿出人社局同意公司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批复和申请时提交的员工名册,我在名单之中。请问:不定时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有何区别?
读者:顾静桦
顾静桦读者:
不定时工时制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与标准工作时间相比,不定时工时制具有以下方面的特殊性:
一是适用范围特定。标准工时制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定时工时制则主要适用于:(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企业的消防和危险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值班人员等。
二是需要履行特定程序。标准工时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法定的,用人单位遵照执行即可。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由于工作时间往往会超过标准工时制,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经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后,向人社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时应提交工作安排和休息计划、职代会或工会意见等材料。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三是一般不存在加班情形。执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由于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故不存在加班和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当然,有些地方规定法定节假日上班算加班。四是休息方式特殊。实行标准工作时的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采取的是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