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童认为,她的遭遇值得职场人讨论一下。
童童日前向本报求助,讲述了她的遭遇。童童前几年经过应聘,进入一家公司,担任高级司库主管,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要求她签收员工守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关于工作时间,企业规定未经批准,员工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旷工。前不久,公司突然向童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童童今年以来累计旷工已超过3日。公司称童童在工作时间未得到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小时,被视为旷工1次。童童认为,自己在职期间从未旷工,所谓擅自离岗行为,是其经常遇到开会、接收文件、为其他部门提供协助等情况,才发生的,而且,即便是“脱岗”,她仍然在工作,有邮件、微信记录可以证明。
童童说,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她找过老板,向他进行了当面说明,但老板不听,一口咬定规章制度是全体职工大会通过的、合法的,童童也签收了,就必须严格遵守,违反了就要接受惩罚。“难道不在工位,就等于脱岗旷工?”童童问。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认为,就算童童真的脱岗旷工,也不能脱岗1小时就算旷工1天,这个要实打实计算。
那么,童童离开工位是否就是脱岗旷工?夏湧认为,这两者之间绝对不能划等号。“脱岗旷工”,通常是指员工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期间,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离职守的缺勤行为,本质属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具体表现为:未请假或请假未批而擅自离岗,请假期满后未及时续假而逾期未上岗,不满用人单位人事安排而擅自不上岗等情形。
“未在工位”,应当是指员工在正常上班期间短暂性的离开工位行为,本质上并未脱离办公状态,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范围之内。具体表现为:跨部门、单位的工作交流,临时外出办公,包括因生理需要上厕所的合理时间等。企业如果要处理职工,一定要对两者之间的区别做出明确的甄别,以免误伤“好人”。
夏湧还认为,即便职工看似具备了脱岗旷工的情节,企业也要郑重对待,毕竟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来说,是最为严厉的处理,企业下重手前,一定要反复核实事实,不存在异议。同时,也要给职工申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