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HR,我从贵刊学习到很多有用的知识。
最近,我们碰到一件困惑的事。企业中有一位职工患病,他有5个月的医疗期,但医疗期满后,他为了继续治病,仍在请病假,根据法律,我们可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能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吗?
文心
文心: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操过程中“翻船”的企业不在少数,问题就出在企业如何把握好“返岗”和“换岗”这两个必走程序。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医疗期与病假这两个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经医生根据病情建议、用人单位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也就是说,医疗期与职工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等相关,其使用的时长既“保底”又“封顶”,但使用前提是有病假单。病假则是医生根据病人病情开出的休息建议,开具的时间长短与病情相关。
职工医疗期满仍在请病假,企业如何解除其劳动合同呢?第一步,员工医疗期满前一周内,无论其是否请病假,企业都应该发送返岗通知书,告知其医疗期届满的时间,并要求员工及时返岗,否则,视为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第二步,第一份返岗通知书发出后看员工反馈,如果员工上班了,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继续提交病假证明,那就可以及时发换岗通知书,并明确报到时间,逾期不报到的,视为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三步,如果员工仍然请病假,企业及时发送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即可。
当然,我们更主张企业善待职工。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