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工作一年,拿到单位发的年终奖无疑是员工们最期盼的事。员工韩某听说自己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发放了年终奖的差额部分,但他并未收到,催讨无效后,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补足年终奖。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劳动报酬引发的纠纷。
【案情介绍】
韩某于2020年入职某电气公司,于2022年3月被该电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电气公司2021年度的年终奖分两期支付。2022年1月28日韩某收到15053元。2022年5月28日,公司向同事发放剩余的另一半年终奖,但韩某没收到,故韩某将该电气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年终奖15053元。
韩某为证明主张,提供了与该电气公司其他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收款截图。从截图可以看出,韩某同事前后两期收取了相同金额的年终奖。
庭审中,电气公司抗辩,微信收款截图存在遮挡,不能证明韩某所述年终奖发放情况。同时,年终奖系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体现了公司的自主管理权,并未拖欠韩某年终奖。电气公司同时以涉及公司经营秘密和其他员工利益为由,拒绝提供年终奖发放明细。分配举证责任后,该电气公司拒不提供证据,理应承担不利后果,韩某初步提供的证据具有一定可信度,但因其自身顾虑导致所举证据证明力不强,承办法官至银行查询公司流水后,最终发现,该公司2022年1月28日收取年终奖的771名员工中,有704名员工于2022年5月27日再次收取了相同金额的年终奖。据此,法院采信韩某主张,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电气公司支付韩某15053元。该电气公司未提出上诉,在收到判决后及时履行了年终奖付款义务,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以及其他奖金。与基本工资相比,在奖金的发放上,单位拥有更多的自主管理权。
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形式,一般在年末支付,系一种特殊的劳动报酬。年终奖的名称包含了一年辛苦回报之意,发放时间又在新一年到来之际,劳动者对此投入了较多期待。年终奖由于发放频率较低,受限因素多等,较一般奖金而言,更具特性。审判实践中,关于年终奖发放的争议较为普遍,但劳动者的年终奖主张获支持率不高。原因有三:1.关于年终奖金额和发放,往往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现行法律法规也并无强制性规定;2.关于年终奖金额的确定和发放,和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有关,年终奖“个性”较强;3.现行法律法规未就年终奖制定倾向于劳动者的举证规则,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应发金额存在举证难的现实困难。本案中,韩某说出了用人单位的年终奖发放金额和发放规律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用人单位仍以用工自主权为由拒绝承认并拒绝支付。
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与其他权利一样,具有一定限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年终奖发放产生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选择平衡点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继而进行裁判。韩某提供了电气公司分两期各一半支付年终奖的发放等相关细节的背景下,法院据此作为解决问题的思路,依职权主动调取用人单位海量银行流水发放数据,调查真实情况,全面了解实情,通过大数据分析用人单位的年终奖发放,最终作出双方均信服的判决。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顾霞
(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