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缴社保费用后,员工应返还违规补贴

来源:中工网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23-08-06 09:09

摘要: 鉴于公司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无效,且公司已经为你补缴相应的社保费用,所以,你应当返还公司曾经向你发放的社保补贴。

编辑同志:


我是农村户口,今年34岁,2022年6月入职一家公司从事设备操作工作。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为增加收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公司将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由公司以补贴的方式随工资向我发放。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我自行处理并担责。时隔一年,公司欠缴社保费用问题被主管部门查处。而公司在被责令补缴相关费用后,直接要求我将此前已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贴予以返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我进行处罚。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能要求我返还此前已发放的社保补贴吗?


读者:刘芙芙


刘芙芙读者:


公司要求你返还社保补贴的做法并无不妥。


一方面,本案有关社保费用随工资发放的约定无效。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分别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以上规定表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职责,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加以规避。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由于本案所涉社保费用以补贴方式随工资发放,由你自行处理并担责的约定,既属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也在双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列,所以,该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索回社保补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公司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无效,且公司已经为你补缴相应的社保费用,所以,你应当返还公司曾经向你发放的社保补贴。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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