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看到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一则消息:“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工作,共为全市1334.69万缴存职工账户结付缴存利息103.00亿元,同比增长13.21%。”小林想到了几个问题:劳动者参加的社保“五险一金”是否都有个人账户?这些个人资金账户是否都会产生利息?账户计息又是按多少利率来计算的呢?
一、法定的“二险一金”具有记账金额的个人账户。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目前法定的社保具有五大险种,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对于五大险种是否建立“个人账户”,有着如下的规定: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三条规定:“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三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此,职工的基本住房公积金也是有个人账户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费,故没有个人账户,而失业保险虽有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但个人缴纳的金额不计入个人账户。
二、各类具有记账金额的个人账户计息有法可依。
法定“二险一金”是具有实际记账金额的个人账户,因此这些账户也有着相关记账利率的规定。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第二条规定:“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记账利率应主要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和基金平衡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并通过合理的系数进行调整。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第八条则明确: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年末剩余资金,按照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三是基本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