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的加班工资,离职后3个月内索要,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23-07-31 09:04

摘要: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

【案例】


胡某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于3个月前终止。最近,他持公司5年来出具的加班工资的欠条向公司讨薪。公司表示欠条中有很多是5年前的,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即使胡某申请仲裁,也不会得到支持。


【评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仲裁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都属于在时效内。


本案中,胡某被拖欠的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他在3个月前才从公司离职,他所索要的加班工资虽包含了5年前的拖欠款,但现在申请仲裁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值得一提的是,除申请仲裁外,胡某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胡某持欠条在离职后一年内起诉,也能获得受理。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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