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秦某于2014年7月入职某服饰公司。2014年7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秦某参加了“大众助保基金”。秦某向某服饰公司出具《声明书》,载明其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某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并将该费用随工资发放等。2021年,秦某以某服饰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某服饰公司主张系秦某自愿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劳动仲裁裁决后,秦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秦某在2014年7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参加了“大众助保基金”。再结合秦某出具的《声明书》、工资表等,可以认定秦某系主动要求某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补偿已经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在某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后,秦某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现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故判决驳回了秦某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
诚实信用不仅是法律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弘扬诚实信用,体现了劳动审判中双保护司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衔接,将诚信纳入到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中。
(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