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德国工程师,从2018年8月起被现任公司聘请到中国工作。上个月,我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时不慎腿部受伤骨折。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工伤吗?应该如何申请?
上海读者 卢卡斯
卢卡斯:
您好!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属于职工工作的延续,您的情况从性质上可认定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在您和现任公司建立外籍人士合法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便可按照相关法规申请工伤。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
明确的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作出认定决定的前提,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条件。您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需要先从法律层面确认,您是否已与中国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外籍人士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除应当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的特别规定。2017年4月1日起,我国对外国人来华就业统一实施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您从2018年8月起来到中国工作,故您不仅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实际用工关系,还需要依法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才可被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
您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才能就团建活动时受伤一事申请工伤认定。若您未满足相应条件,您便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发生事故伤害后,只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 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您与现任公司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雇佣的外籍员工享有上述《条例》规定的相关权利。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属于职工工作的延续,从性质上看属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可被视为因工作原因外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例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您在参加团建活动时腿部受伤骨折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参考《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可知,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流程上,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鉴于此,我们建议您尽快将您在团建中的受伤情况告知所在公司,并要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