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杜萍萍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从公司离职时,公司向她出具的欠薪条写明两个月内付一半,另一半在4个月内付清。可第一笔应付欠薪到期后,公司并未能兑现。
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提前支付所有欠薪?
法律分析
杜萍萍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支付所有欠薪。
《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分别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就工资的支付时间,要么按照国家规定,要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从表面上看,依据上述规定,基于公司在欠薪条承诺的支付另一半欠薪的时间尚未到期,似乎杜萍萍还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公司也有权拒绝,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不安抗辩权问题,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有权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中止或解除合同。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正因为公司未能依约向杜萍萍支付第一期欠薪,构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意味着其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素,自然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支付所有欠薪。
廖春梅 法官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