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用工形式灵活多变,不少劳动者也选择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增加自己的收入或者安排更多的空闲时间从事自己喜爱的事业。6月6日,广安的梅先生来电咨询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问题。他问,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针对梅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取决于双方自愿,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
杨律师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的特点,减少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有利于促进就业。”杨志元律师说。
同时,杨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用人单位也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在支付劳动报酬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