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护航”办案札记丨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若冰 发布时间:2023-05-25 09:07

摘要: 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支付医疗费用这一实操性很强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经常存在认识方面的误区。

王女士2019年入职企业后在生产线上从事模块组装工作。2022年6月8日,她在车间作业时不慎摔伤,造成骨折。2022年8月20日,企业为她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出院时,王女士有1.3万元的医疗费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得自费结算。之后,王女士多次与企业沟通医疗费报销事宜均无果,故提出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1.3万元。


我随即联系了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对方提出,企业已经为包括王女士在内的所有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尽到了法定义务。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对此,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进行了释法说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的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用人单位虽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在发生事故伤害后,未能在30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在此期间造成的医疗费用报销责任须由企业承担。之后,企业接受了仲裁员的建议,及时向王女士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用。


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支付医疗费用这一实操性很强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经常存在认识方面的误区。为此提示三点:一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30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勿要以自认为不符合工伤条件等理由拖延申请。如超出法定期限,企业须承担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工伤待遇支付责任。二是伤害事故常具有突发性,第一时间的救治尤为重要,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只要满足工伤保险相关条件即可报销,而与支付主体无关。三是对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处理,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加强沟通协商。


文 庄若冰(作者系上海市总工会四级调研员、公职律师,负责本市工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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