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实录丨单位给的经济补偿可否设上限?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葵林 发布时间:2023-04-20 18:06

摘要: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葛先生问:我是一家企业的部门经理,在企业已经工作了15年,最近,企业因为要搬迁到外地,所以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计算我的经济补偿时却没有完全按照我的收入来。人事经理说,像我这样高收入的职工,经济补偿是有上限的,是这样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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