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依法限制自由,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案例③

来源:中工网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2

摘要: 林先生所在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案例3】

员工被宣告无罪,公司可不恢复劳动关系


林先生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六个月。林先生所在公司据此解除了与林先生的劳动合同。刑期执行一年后,法院撤销了原有判决,宣告林先生无罪。2023年4月,林先生要求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被拒绝。他想知道公司这一做法是否正确?有没有法律依据?


【点评】

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误,其可以拒绝与林先生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该规定表明,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旅行之前,劳动者可以恢复劳动关系,但此后不行,劳动者的损失只能通过国家赔偿来救济。由此来看,林先生所在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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