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18年加班费,为何只有204元获支持?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3-04-14 17:10

摘要: 杨某上诉称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18年,曾多次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结果是自己变成了劳务派遣工。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其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而且受2年的时效期间限制。若超过2年,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证据会更多,讨要加班工资的难度也会更大。职工杨某为讨要18年的加班工资仅得到204元,就是明显一例。


员工索要18年加班费

未获劳动仲裁支持


自2004年4月1日入职起,杨某即在公司担任门卫值班员职务,且历时18年未曾改变。不过,其劳动关系在这段时间内发生过两次变更,一次是由A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派遣回原单位,另一次是B劳务派遣公司完成这样的操作。


杨某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杨某属派遣员工,被派遣至现任职公司工作,用工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制确定其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待遇方面,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他为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022年5月9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及两家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其支付18年间的加班工资。具体项目分别是:1、支付2000年8月至2011年7月节假日加班工资462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19036元、延长工作时间工资191307元;2、支付2011年8月至2022年2月节假日加班工资539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9941元。


然而,仲裁裁决驳回杨某全部仲裁请求。杨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不能证明加班事实

员工诉请再次被驳


一审法院庭审时,杨某主张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最初没有考勤,后来有考勤表格,但对具体开始考勤时间不清楚。其在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工作时间为下午1点至晚上22点,中间包含吃饭时间,每工作一天,休息一天,每月大概上班15天。公司辩称,杨某在职期间没有考勤,其每日上班时间包含吃饭休息时间1小时。


杨某提交录音光盘、2021年国庆节值班表复印件证明其加班事实。该录音光盘无原件,公司不予确认。公司认可值班表的真实性,称该值班表显示杨某在当年10月5日至8日为值班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于2022年5月9日申请仲裁,对于2004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不予采信。对其主张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杨某主张该期间存在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事实,应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提交的录音资料并无原件,且被告不予确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杨某提交的值班表并未显示其在2021年国庆假期有加班。根据其每天工作时间及每周工作天数,该期间每周工作时间并未超过40小时。因此,其主张该期间的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杨某主张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公司除2022年2月春节支付加班工资外,未支付2020年端午节、中秋节、2021年元旦和五一节加班工资。杨某主张其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公司称其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多发的工资包含了加班费。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主张其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信。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认定杨某的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其工作时间,每上一天班,休息一天,其在工作期间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但经核算,在其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的4个月份,公司支付的工资大于应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杨某要求予以补足,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资记录泄露实情

公司被判补发工资


杨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18年,曾多次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结果是自己变成了劳务派遣工。其在一审时提供了录音光盘的原件,并表示录音原件就在自己的手机上,但法院未要求提交手机,而在判决书上写明其未提交录音原件。


杨某二审时明确其请求的是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杨某在此期间工作时间为上一天休息一天,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补休,因此,杨某实际上已将休息日加班调休至平时工作时间,其上诉请求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杨某主张2020年6月9日端午节、中秋节、2021年元旦、五一劳动节的加班工资。依据B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工资记录表,显示杨某转正后月薪2500元,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审法院以此认定杨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500元/月,超过的部分为加班工资。因公司不能证明杨某在上述日期是否加班,二审法院采信杨某存在加班的主张。经核算,公司于2020年6月份少发加班工资204.82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向杨某补足。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判令公司向杨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04.82元。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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