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姜菲菲向本报咨询说,为解决与丈夫两地分居问题,她在一个月前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明确表明将在一个月后离职。可是,她在期满后找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却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故不批准其辞职。
她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本案所涉“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的约定违法。
这里涉及到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指的是并非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因另一方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而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不管劳动者基于什么原因、有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在三十日期满后便告解除。这也是典型的、法定的劳动者享有的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权。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无疑排斥和剥夺了姜菲菲相应的权利。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的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因为本案所涉对应约定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姜菲菲没有法律约束力。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