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为了依法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在现实就业环境中,类似销售的一些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往往为了鼓励劳动者多劳多得,会直接与劳动者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资待遇,看似“上不封顶,下有托底”,实则需要用人单位自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守住“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红线,也要对劳动者的诚实、努力、有效的劳动成果给予积极薪资待遇上的肯定。
同时,也建议劳动者在收到工资之后,也别忘记核对一下自己的工资单,看看每一项金额是否符合预期收入,不能“光看收入总数,忽略薪资结构”,一旦有任何疑问,要及时向用人单位询问、解决,这是劳动者日常中及时为自己合法维权的最实用、简单的操作。
此外,从某种意义上说,“最低工资标准”是对劳动者正常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一种“托底”,也是一种最低要求。我们应当鼓励和倡导用人单位,不断提升生产经营的效益,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激发劳动者创造财富价值的积极性,形成一个良性的发展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劳资双方是双赢的。
如若用人单位真的出现一些困难,不能及时发放薪资,也不能低于最低标准,要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告知,对于差额、少额部分及时补足,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用人单位信誉的底线。
不论如何,最低工资的“红线”不容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