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沈丹丹近日向本报反映说,由于多种原因,其所在公司虽然为她参保了社会保险,但不是在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而是在省外参保。她认为,公司这样做会给她带来诸多不便,想要求公司在本地重新为她办理参保手续?但不知道这样的要求合不合法?
【法律分析】
沈丹丹有权要求公司在本地重新为她办理参保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第7条也指出:“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即用人单位(缴费单位)只能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结合本案,公司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外的、甚至完全与之无关的外省办理社会保险,无疑是违法的,这也决定了公司之举不能取代其在当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其异地办理行为无效,需要重新办理。
对此,《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若公司不改正错误,沈丹丹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进行维权。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