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本市一家企业的职工,日前,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单位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对此,我也没有任何意见,但在结算离职工资时,双方发生了争执。
去年我有5天年休假未休,我提出单位应该支付三倍工资“买下来”,但企业人事经理却认为,企业规定,职工休年休假必须主动申请,而且,企业安排了职工未休,年休假就视作放弃。而去年我既没有主动申请休年休假,单位安排我休假,我也没休,属于主动放弃一类。
对企业的说法,我抱有怀疑的态度,希望你们能够指点迷津。
学友
学友:
您好。最近关于年休假的问题渐多,一是新年伊始,老的年休假到了“关门”阶段,二是人员变动,结算收入时,年休假常常成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们认为,年休假作为法定假日,具有其鲜明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职工可以不申请,用人单位须安排。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也就是说,年休假企业有安排权,如果企业未安排,那么职工未休,企业就要依法支付相应的对价。
如果企业安排了,职工还是未休,是不是可以视作职工自动放弃?从全国各地实际判例来看,企业如果这样做,等于排斥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其结果仍然不利于企业。而由于时光无法倒流,员工在一个休假年度未休假,客观上无法回到过去重新补假,那么,实务中只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在下年度弥补上年度未休天数;另外一种是由用人单位采用折现方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即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注:300%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我们认为,企业不仅要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还要督促员工休。